西南某大学一位大二女生被发现怀孕,于是她本人和男友同时被大学开除。此事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不同评论(见本报12月3日5版报道)。
学校这种处分的依据,是原国家教委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这个规定是比较原则的,指向也不难理解。大学生热恋期间发生的性关系,从其特定的生理和心理阶段出发,过错的性质和程度是否属于“品行极为恶劣”及“道德败坏”,其实也不难判别。问题在于各校自己的规定,据报道,“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非法同居”、“未婚先孕”,都是不少学校开除学生的“土政策”。
众所周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这个权利如果被取消,只能依法取消。正如报道中一位法官学院的教授指出的那样,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有婚前性行为者必须取消学籍,因此,学校的这个规定,于法无据。
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这例个案反映了青少年性教育的缺失,这也是有道理的。
我个人认为,除了这些以外,还存在一个学校的管理应当“与时俱进”的问题。老实说,西南这所大学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乍听起来还像是停留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管理思想上,我们很多高校仍然普遍存在的倾向是:不把大学生当做成年人对待,总是像管孩子一样来管理这些十足意义上的成年人。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人们已经逐渐接受了这样的观念:即高等教育,是一项个人提升自己的投资,换句话说,人们之所以付出高额学费读大学,是为了学到自己期望掌握的学识和能力,提升自己在进入社会时的竞争地位。而学校,理应提供与学费价值相当的教育产品。这对于教育产品的提供者和购买者都是一个相当单纯的“交易”。
因此,顺理成章的是,一个大学生,他可以因为学习成绩未能达到毕业的标准而丧失学籍,也可以因自己的行为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侵犯了其他学生的权利而丧失学籍,但只要他的行为对任何其他人不构成“侵权”,就没有理由制裁他——因为他是成年人,他完全应该承担自己因非学习事务产生的后果。
在高等学校的管理上,我们应当明确哪些是应当管的,哪些是不应当管的。不应当管的事情,你就是焦头烂额也管不了、管不好,弄不好还有违法之嫌。如今,已婚者进入大学的门槛已经打开,老年人进入大学也不是新闻了,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结婚也进入了教育部的议事日程,这表明我国的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者,已经意识到应当将大学生当做“成年人”来对待。我认为这是一个真正的进步,也是国际通例。
大学的管理者,当然也应当向学生传导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但这种传导的有效性,取决于教育者是否掌握了相关的艺术。如果传导失败,我们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须知,道德观念的养成,既非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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