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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2003-01-24    记者 杜峻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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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着“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宗旨,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并成立了宁夏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核与发放。

    办法规定,宁夏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总数的20%,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的贷款限额。国家助学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为,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保障线下,农村未脱贫或脱贫后不足以支持学生完成学业费用的家庭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生所在高等院校完成。学校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以采取分别在学习期间、毕业后第一年或毕业后逐年还款的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学生确因经济困难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行申请延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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