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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4条高校招生录取新规定
2003-07-01    龙贡 张晶慧 梁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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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湖北省高校招录工作即将开始。近日,湖北省招办披露了今年该省刚刚确定的4条招生录取细则,规范高招工作,保障考生权益。

  普通高校二级学院文凭发放有变动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2003年普通高校二级学院招收的新生,毕业时将发放独立学院的文凭,而不是发放校本部文凭。高校二级学院在进行招生宣传时应向考生进行说明。

  采取优惠政策吸引高校向我省投放机动招生计划

  今年招生录取期间,各高校向我省追加的机动计划,在学校投档资格线下20分以内(不得低于同批次投档资格线),可由学校自行确定生源范围,进行综合评议,择优录取。

  省招办和高校均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省招办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各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省招办或高校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应集中进行调整,不搞单独审批。

  采取硬措施保护高分考生

  在鄂招生的第一批招生院校,原则上要拿出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4%的指标,用于录取非第一志愿的高分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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