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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
2003-08-11    记者 任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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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规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在四川各地先落户后择业或先择业后落户。

  四川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引进人才户籍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放宽了应届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四川省内城市落户的政策。从2003年起,凡是在四川各类城市落实了用人单位(含非国有单位,下同)的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均可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城市。原籍在中、东部地区和四川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四川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入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可在四川省内任何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各地一律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在敞开大门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同时,四川出台的这个办法还放宽了对其他类型引进人才的落户限制,凡四川省内用人单位引进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省会城市本科及以上)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才、技师、高级技师或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依次在居住地、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城市亲友处及接收档案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落户。这个办法对留学回国人员及自主创业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问题也作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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