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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勤工助学生需签三方协议酬金不低于最低标准
2007-12-13  新闻晨报  董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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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时需求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酬金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昨天(12日),上海市教委转发了教育部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明确了工资标准保障学生勤工俭学。

  《办法》规定,学校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定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也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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