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财经大学自主设置的"法律经济学"二级学科博士点通过评审。国务院学位办处长黄宝印说,大学自主设置、评审二级学科博士点,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已成为一个普遍行为。
“高校可在学位授予权内自主设置、调整二级学科”——此举一出,舆论哗然。
新政策受到广泛欢迎,但也遭到了不少质疑。支持者说,这一改革增加了高校的自主权,有利于调动高校培养的积极性。质疑者说,博士点会不会因此泛滥?博士生质量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
面对争议,有学者回应:“高校自主权增大了,培养人才责任更大了,自觉质量意识自然也要增强。”
1、放权是博士生培养的一大趋势
在国外,博士头衔十分重要,即使是很有名望的人,也总是把博士的称号放在称谓的最前面。而在我国,博士生质量却不时受到质疑,博士毕业后难以就业的也大有人在。
据了解,在美国,大学在培养博士生上具有充分的自主权。一方面,任何一所学校都可以设置博士项目,不需要经过政府或者相关机构的审批。将博士点设置完全交由劳动力市场进行调节,没有实力的大学培养的博士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无人就读、失去生源;而实力强劲的大学会红火地生存下去,优胜劣汰。另一方面,刚毕业的博士、助理教授(相当于我国高校的讲师),只要有含金量达标的课题与经费,也可以招收博士生。英国、荷兰、日本等现代高等教育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实行与美国类似的制度。
“与国外不同,我国对于博士点和博士生导师的评审权都有一定的控制。”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部主任李庆忠说,最初,博士点的设立是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批的,审批两年一次,有资格的院校要经过全国统一的答辩、申请。在1993年前,博士生导师的评选也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最终谁有资格成为博士生导师,决定权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手中。
回顾我国博士生教育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近些年,我国博士点和博士生导师的评审权在不断下放,博士培养缺失自主权的现状有所改观。
在国外学习、任教长达20年之久的萧伟教授,于去年回国在首都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任教,他说:“在国外,博士点不需要经过审批,也不存在博士生导师这一称呼;比较而言,国内的博士生培养制度限制太死,束缚了博士生的培养。但近些年,我国博士生培养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博士点以及博导的审批权都在不断下放,让人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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