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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学校法人财产权才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2012-08-23    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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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吕长江 杜明娥

  随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被正式提上日程。现代大学制度是科学的、规范的、发展的、开放的、通用的、有特色的学校基本制度。按照世界通行说法,现代大学制度是在社会发展逐步依赖知识生产的历史进程中,籍以促进大学高度社会化并维护大学组织健康发展的结构功能组织体系。其主旨是促进大学与社会更加密切和稳定的联系,主要内容包括平衡大学与政府间关系、完善大学与社会间关系、规范大学与大学间关系和提高大学自身管理水平等。一般说来,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在其包含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主要“特”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上,其他不无二色。但从目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理论与实践内容看,唯独缺少学校法人财产权利建设这个关键内容。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学校法人财产权利是基本没有被触动的“计划经济”的最后堡垒。人们时常诟病的学校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管评不分、法人主体地位缺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和学校已成为政府附属物等诸多乱象的根源皆在于此。这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问题,对于高校改革和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来说,这个问题是解决高校管理体制、办学体制、运行机制、人才培养模式等一系列问题绕不开、躲不过的根本性问题。对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找对改革方向,探索创新路径,从基础做起,从高校产权制度改革破题,从根本上推进有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
  学校法人财产权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如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样,确立法人财产权利是基本前提。目前有两个误区,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是市场主体,其产品通过市场实现商品价值,其效益是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的,效益的所得者归属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所有者;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立学校不是市场主体,而是国家的事业单位,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资基本上来源于各级政府,所有者和利益所得者都是国家,经营上不是一味追求市场效益,而是把社会效益作为第一指标,也即是说,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因此,没有纯粹的法人财产权利。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学校如同企业一样,同样是市场主体和社会细胞,根本不同的是其产品的社会属性不同,而在法人财产权利和市场地位等方面是相同的。学校(这里主要是指公立学校)作为市场法人必须享有政事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法人产权边界,科学界定投资主体、投资人权利和财产支配权及处置权。学校法人财产权即法人所有权,是由作为投资者的股东通过权能转移方式而产生出来的权利,其作用并不是决定财产在法律上的最终归属,而是为了使法人作为主体能够在交易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法人财产权是规范投资者、经营者各自权利义务的一组权利的总和,主要内容包括学校产权、财产所有权、投资主体及财产支配权等。学校作为法人主体,确认其法人财产权利是明确办学主体、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必要前提。新中国成立以来,包括改革开放以来,公立学校的投资主体实际上一直处在缺位状态,甚至单一化、僵硬化,投资基本上即为各级财政拨款或少数社会赠款,财产没有形成证券化和股份化,以至于人们经常看到的是,学校成为了政府的附属物,讲级别、论规模,投入产出比低、办学效益低下、治理不力、监管不到位、铺张浪费严重、贪腐触目惊心,形象地说,伸手要钱、张口要饭、给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教育创新缺乏原动力,教育质量提高缓慢。问题的症结可以归结为一句话,以学校法人财产权利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尽快建立,否则,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只能是一句空话。可以借喻社会运行的一个基本原理,没有经济基础,何来上层建筑?现代大学制度不能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其根基不能建立在没有财产权利或财产权利虚置的沙滩上,这也是迄今为止,大学尚不能办成人民满意大学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学校领导还不是真正的社会法人,因而无需对法人财产所有者权益负任何法律责任。
  学校法人财产权是学校建章立制和依法运行的基本依据
  学校法人财产权利是学校治理结构产生的基本依据。学校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是以若干出资人的资产证券化所形成的股权面目出现的,因此,出资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所有者权利和此权利的管理上,其权重具体表现在财产所有、收益和治理结构的权力分配上,董事会、党委会、校务委员会、监事会(纪检会)、行政管理阶层等代表名额的分配上,私立学校基本上是按出资数额多少取得应有席位,按章办事;公立学校基本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任命制基本上体现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基本属性。但是,因为没有经过产权制度改革,其法人财产权利代表者缺位,缺乏授权经营的间接管道,同时也缺乏体现学校教职员工参与管理的股权配置机制,投资主体单一,抗市场风险能力脆弱,管理简单粗糙。学校法人财产权利是建立以法人财产权利为基本前提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现代大学制度包含多方面内容,从法人财产权利、办学体制、学校章程、社会评价机制、社会责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内容看,法人财产权利是基础,任何离开了学校法人财产权利的制度,都是无实际意义的一纸空文。因此,离开了学校法人财产权利的所谓现代大学制度,只能是不切实际的水中花和雾中月,既不中看更不中用。从功能上看,学校法人财产权利也是学校依法实施科学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学校法人财产权利是学校立于社会和市场的源头,同时也是推动并促进学校继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利用好并有效管理好学校法人财产权利,是做大做好做强学校的基本平台,是建立并不断创新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方法,也是公立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由之路,更是办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必然选择。
  建立学校法人财产权利需要进行高校产权制度改革
  就目前来说,可以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试点学校有选择地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基本路径选择可以借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结合学校和中国社会特点,尝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基本路径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主要特征,以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产权明晰、自主经营、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高校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稳步实施,最为重要的是要牢牢把握公立大学产权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有目的有计划地选择不同类型大学按层次分期分批地进行制度创新试点,目前可在落实规划纲要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试点学校进行更小范围的创新实验,公立学校可以尝试国有独资或控股式产权制度改革,与此同时,可以吸收教职员工入股,也可以有选择地吸收一些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切实做到国有资产证券化、股权结构多元化,学校行政管理科学化。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某些做法和成熟经验,将证券化的高校国有资产转交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对于民办高校和中外合资学校,也应在遵循市场和尊重教育规律的前提下,按照国际和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趋势要求,进行产权制度规范和创新,积极尝试国有资本参股实践,切实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高校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子。高校产权制度改革不可急于求成,待取得的试点经验后,争取在5—10年的时间里,全面完成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进而建立既与国际接轨,又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作者单位:海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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