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改革以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从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教育“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弊端入手,破除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对教育发展的体制性束缚,促进教育跨越式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国家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教育改革已处于更为艰巨复杂的攻坚阶段。教育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教育改革顶层设计明显增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在这一架构下各自探索前进,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破解。针对教育领域的改革,因涉及面和覆盖面广,尤其是涉及每个公民切身利益,深受社会关注和期待,每一项创新都牵涉着多个部门的联动协作。
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阶段的教育改革“从人民群众和广大师生最期盼的事项改起,从制约教育公平、质量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突破口,完善科学规范的教育治理体系,形成高水平的教育治理能力。深化教育领域的综合改革,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推进管办评分离为基本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逐步形成新的政府治理制度、现代学校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
法治是现代教育治理的基本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最核心、最本质的要求就是依法治教。在教育改革发展新阶段,依法治教第一要义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事关全局,必然涉及利益和权力的重大调整,只能用法治理念去破解,通过法定程序广纳众议形成的改革方案,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才能确保改革有序进行。比如,在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管办评分离等群众高度关切的重大改革过程中,要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健全教育依法决策机制,形成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维权的局面,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目前我国已建立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滞后性,不能充分反映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教育法治化发展规律。确保教育改革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需要建立健全教育法律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法定程序。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和管办评分离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加快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权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到位,激发各类教育主体的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实现教育治理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向以依法治理为主的转变。(作者 谈松华 系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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