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海南省文昌市发生学生春游汽车侧翻事故,学校应该如何避免学生安全事故,在事故中又应该负什么责任,被广泛关注。其实,学生安全一直是教育领域的敏感话题,近年来,由于对学生安全问题过于紧张,一些中小学甚至停止了正常的校外活动和一些必要的教学活动。
有人认为,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自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像家长一样履行监护职责。基于这种观点,只要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一些家长就会把所有责任归咎于学校,甚至把学校告上法庭。而一些学校对自身义务、责任的认识并不明晰,往往担心名誉受损而屈从。
作为中小学,尽全力保护好学生安全是应尽责任和义务,谁也不愿看到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若发生事故,学校选择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体现的是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推动基础教育法治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与法律专家的解读,从法律视角追问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边界,透视中小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中的义务、责任,以及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维权路径。
■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承担举证义务的主体是学生及其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下,学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面对中小学生安全 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
【案例】一晚,某校17岁的学生寇某与几名同学在宿舍喝酒。第二天早上,寇某身体异常,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寇某父母认为学校管理不到位,学校应负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4.9万元。而学校称,学校规定学生不准酗酒,就在寇某出事的前几天,还对酗酒学生进行了处分。寇某即将成年,能够认识酗酒的后果,学校不是寇某的监护人,对寇某的死亡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驳回了寇家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学校的法定义务由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学校的法定义务是“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杜绝学校、教师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方式包括事前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和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学校的法定义务是有限义务,而监护人的法定义务是无限义务,不能也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超越法定义务的监护责任。判断学校是否履行法定义务需要证据支持,不能滥用“推定过错责任”。
学校有怎样的法律义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确定。学校作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不仅要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义务,也应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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