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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低龄留学不该戴上违法“帽子”
2016-11-16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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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发布的《出国留学发展趋势报告2016》显示,出国留学生的结构正在发生快速变化,以中小学生为主体的低龄留学发展迅猛。在中小学生赴境外长期就读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随着留学低龄化的到来,关于低龄留学与义务教育法是否相违背,成为一个新的现实问题。

  关于低龄儿童海外留学是否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已有很长时间的争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难有定论。笔者以为,就目前情况看,低龄留学不宜简单否定。众所周知,《义务教育法》虽然明确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但并没有具体规定要在哪里接受教育。现有实践表明,接受教育场所可以是公办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从这种角度看,送孩子出国留学无疑也是一种选择,并没有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义务教育法》制定时低龄留学这一现象并没有今天这样普遍,因此相关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也不可能针对或单独限制这一教育选择方式。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的精神,低龄留学不应该被定为违法而加以禁止。此外,《义务教育法》明确适龄孩子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是为了让孩子在这一阶段接受必要的知识。虽然国外的相关阶段教育在教学内容、管理方式等方面与我国有很大差异,但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利还是得到了保障。

  客观来看,低龄留学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是给家长提供了多元的教育选择,有机会接受国外的优质教育,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孩子的更好成长。另一方面是对国内义务教育阶段尤其是大城市学位紧缺起到某种程度的缓解作用。就目前的情况看,愿意到国外低龄留学的群体,恰恰是国内一些大城市家庭的孩子,这有利于缓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紧张的现实。

  还不得不说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出国留学的孩子太小,自理能力等很差,对他们成长不利,不该过早出国留学,这其实有些想当然。了解历史的人可能都知道,在1872年到1875年间,在实业家容闳的倡议下,清政府先后派出4批共120名幼童学生赴美留学,这批学生出洋时的平均年龄只有12岁。而这些低龄留学生中,先后涌现出“中国铁路之父”詹天佑、中华民国第一任国务总理唐绍仪等一大批历史名人。

  总之,不管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是留学的益处等方面,都不宜一刀切地对低龄留学说不,轻易给低龄留学戴上违法的“帽子”。

  (作者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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