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大发展是新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伟大改革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民间资本纷纷进军教育领域,牢牢把握教育公益属性,坚持公益发展方向,积极探索教育规律,向社会证明了,民办教育既不是公办教育不足的简单补充,也不是与公办教育同质化竞争,而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特色教育供给、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民办教育的大发展有利于丰富和改善教育生态环境,鼓励和促进教育领域内的竞争,提高办学效益和效率,推动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占全国学校总数的31.8%;在校生达4570.42万人,占全国在校生总数的17.6%。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职和民办高校在校人数分别占全国同类学校在校生总数的54%、7.3%、11.6%、10.8%、11%和18.7%。
从上述数据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领域比如学前教育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分析报告》所做的分析,民办教育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4方面贡献:一是政治贡献。民办教育扩大了教育规模,增加了教育供给,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一定程度缓解了“上学难”的问题;同时,扩大了就业,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二是经济贡献。民办教育引导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拓宽了教育投资渠道,弥补了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民办教育在拉动内需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经济发展。三是文化贡献。民办教育在培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和思想文化水平以及文明传承和文化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教育贡献。民办教育推进了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其在经费筹措、办学形式、管理机制、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探索,开拓了教育改革创新之路,也促进了公办学校的改革与发展。
保障和促进发展是根本目的
鼓励民间办学、保障和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是近30多年来一直奉行的政策。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民办教育进入了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1999年夏,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决定在中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教育格局。2002年12月,《民办教育促进法》公布,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期指导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所设定的“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目标启动了修订工作。历时约4年,2016年11月,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认为,修订后的新法实现了4大突破。一是明确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和各自享有的政策待遇,让两类学校的身份泾渭分明。二是清晰界定了两类民办学校的产权主体和产权边界,即修法后设立民办学校,其产权制度按照营利和非营利分类标准设置,修法前设立的,转设时的资产处置由地方制定具体方案。三是除对义务教育阶段作出限制外,全面放开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扫除了民办学校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法律障碍。四是全面放开了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价格规制,对非营利性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发挥市场机制扫除了法律障碍。
新法催生全面发展新时代
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发展还突出表现在一些知名企业和企业家进入该领域,不仅带来雄厚的资金投入,而且提高了办学的水平和影响力。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杨东平对此评价说,近年来,企业家办学热情十分高涨,几年前,新东方的俞敏洪就曾接手北京工业大学的独立学院耿丹学院,腾讯主要创始人陈一丹收购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独立学院武汉学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学院于2015年获批脱离母体,专设为民办本科高校,成为全国第一所公益性质的民办大学。此外,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举办的以企业家为对象的湖畔大学也颇为引人瞩目,该大学致力于传播新商业文明,发现和训练企业家。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无疑将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新的动力,正如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钟秉林所指出的那样,该法明确了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格局的法源基础,在法律层面充分体现了完善民办教育治理体系的根本要求,既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政府扶持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又能从法律层面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应的办法,依法保障和规范获取合理回报的行为;同时还能使潜在的捐赠者和出资者打消顾虑,激发他们为教育捐资和投资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