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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取消住宿费 义务教育各项收费标准公布
2007-02-01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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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江西省教育厅获悉,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凡江西省城市和农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从2009年开始,江西省将停止收取所有住宿费。

  江西省明确规定,课本(教材)费应据实收取,但不得超过江西省规定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学校其他各项代收费,包括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一律取消。

  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住宿费收取方面,江西省按照不同的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了硬性规定: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初中60元/生/学年;其他县(市、区)农村小学、初中80元/生/学年。上述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限额,具体收取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此外,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借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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