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肝炎病毒携带者禁做幼师”
肝炎病毒携带者的身份,将不能成为应聘幼师的阻碍。北京市教委与北京市卫生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进行修改,删除了涉及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宜从事幼教工作的内容。
北京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改是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三部委的相关进行的,删除了与国家规定相冲突的内容。
据了解,《实施细则》自2001年12月底实施,规定了15类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适宜从事教师或相关教学岗位,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氨酶升高者包含其中。
本次虽然取消了对“肝炎病毒携带者”的限制性规定,可急慢性病毒性肝炎,仍然属于不适宜从事教师工作的范畴。根据国家规定,凡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转氨酶项目。因此,只要用工方认为有必要,仍可要求应聘人员检测转氨酶。但如果转氨酶检测正常,任何体检组织者均不得强制要求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昨日,部分幼儿园负责人表示,目前尚未接到关于教师体检标准调整的文件。“此前对这个问题争议较大,一部分家长比较担心。”一位幼儿园负责人说,这与人们长期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认识误区有关,今后将加大宣传力度。
尽管部分内容进行了删减,但应聘特教教师,还需遵循《实施细则》的规定,即身体条件是否符合做特教教师,由市教委酌定;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也由市教委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上报北京市卫生局确定。(记者 王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