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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办学名目繁多 招生培养授予学历等环节频出乱象
2014-12-11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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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办学课程提供与证书的授予模式有:境外课程、境外证书;双方课程、境外证书;双方课程、双方证书;双方课程、国内证书

  ●国内合作办学主要指独立学院,由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进行本科教育,近年面临转型,正逐渐脱离公办校“母体”转为民办高校

  12月9日,本版就河南农大身陷“骗招门”一事进行了报道。河南农大声称,学生被骗主要由于合作机构违反协议、违规招生。由此,合作办学乱象再次引发人们关注。

  合作办学本是立足于资源整合、共享,让学生更好地享受多元、丰富的教育培养,但在现实中,合作办学名目之繁多,乱象之频发,常常让人感叹真假难辨。

  中外合作办学

  一些高校自行举办的外国大学预科班,并不属于合作办学

  说起合作办学,一般人首先想到的是中外合作办学。据了解,从改革开放后,我国首次与美国、英国等国家开展高等教育合作项目至今,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已经发展30年。目前,从地域分布看,我国举办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已涵盖26个省区市。从合作对象国和地区分布看,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经济发达、科技和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合作专业以管理学、经济学、计算机信息和机电工程类为主。

  截至目前,由教育部审批和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930个;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1049个,全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共计1979个。从办学层次来看,除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宗教外,涉及其他各个办学层次;从办学规模来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在校生总数约55万人,其中高等教育阶段在校生约45万人,占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的1.4%。高等教育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毕业生超过150万人。

  就办学模式来说,主要有校校合作,由外方提供办学的课程设置、专业课和语言课教材以及证书,由外方派遣或招聘部分或全部专业和语言课教师;中方提供办学人员、办学场所、日常管理、基础课师资和证书;政府间合作,如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欧洲联盟共同出资创办;学校与社会力量(包括公司、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主要是我国高校与境外公司、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和组织之间的合作。

  目前,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有机构和项目两种形式。其中,机构又有法人设置和非法人设置两种形式。按照相关规定,中国教育机构应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外国学历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审批制”和“证书制”,审批机关对依法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机构和项目分别颁发机构“办学许可证”或项目“办学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课程提供与证书的授予模式也非常复杂,第一种是境外课程、境外证书,是指由境外机构提供全部专业课程,授予境外机构的学历与学位证书。第二类是双方课程、境外证书,是指合作双方共同提供专业课程,但由境外机构授予学历和学位证书。第三类是双方课程、双方证书,是指合作双方共同提供专业课程,并由双方共同授予学历与学位证书。第四类是双方课程、国内证书,是指合作双方共同提供专业课程,但由国内机构授予学历和学位证书。

  专家提醒,一些高校打着“合作办学”的幌子自行举办了所谓的外国大学预科班,有的纯属外语培训,外国大学并不参与在中国境内的教学活动,双方通过签订所谓相互承认学分协议,允诺参加课程班学习的学生有机会转到外国大学继续学习,并在完成学业后在境外获得外国大学的学位证书,这类办学活动根本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

  家长、学生可登陆教育部网站,查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是否经过合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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