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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频生官司 监护责任不再是争议焦点
20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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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两个多月后,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增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再是学校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是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伤害事故案件。14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响其学习。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左手。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据海淀法院民庭法官介绍,这段时间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日渐增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所以,开庭过程中争论的主要是学校是否尽了“管理和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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