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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座谈会在京举行
200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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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7月6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京召开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讲话。会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丽兰主持。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及北京市的教育工作者参加了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在座谈会上讲话指出,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未来发展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要充分认识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领会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普及巩固、提高质量和促进均衡的方向发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支持各级政府将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陈至立指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6月29日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史也将翻开崭新的一页。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陈至立强调,新《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义务教育法》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制基础。

  陈至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的规定,切实抓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一要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二要切实推进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体制。四要科学制定实施“不收学费、杂费”的义务教育的步骤,积极推进这项工作。五要加强管理与监督,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问题,保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六要做好学习宣传,为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做好充分准备。

  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发言中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领导,全面部署,认真组织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做到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按照中央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具体方案和实施步骤,扎扎实实地贯彻义务教育法,依法办好义务教育。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在发言中指出,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制度为依据,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部长助理张少春在发言中强调了财政部门要依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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