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表明,我国当时有15岁以上文盲1.82亿,成人文盲率22.23%;其中,15—45岁的青壮年文盲6171万,青壮年文盲率为10.34%。为扫除文盲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 1990年1月中央十个部门团体联合召开了迎接国际扫盲年电话会议,提出了90年代平均每年扫除400万文盲的目标,并逐省逐年落实扫盲任务。
2、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到2000年底全国基本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伟目标。
3、1993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中的文盲率降到5%以下。同年国务院修改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加大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提出了扫盲工作验收制度的新标准,即青壮年非文盲率达95%的扫盲单位(县、乡、村)验收标准。
4、1994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90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中对实现扫盲目标提出了三步走的意见∶
第一步,经济、教育条件好,占全国人口33%的十个省(市),到1996年前使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
第二步,经济、教育条件比较好,占全国人口52%的十四个省(区),到1998年使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
第三步,经济、教育基础较差,占全国人口15%的六个省(区),到2000年使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5%以下。西藏2000年以后达到第三步目标。
4、1994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有中央十个部委、团体组成的全国扫盲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共同检查推动扫盲工作。
5、建立检查、验收、评估督导和奖励制度。全国形成了国家检查评估省、省评估县、县评估乡的扫盲逐级评估检查制度。在各地验收的基础上,1996——2000年教育部先后20余次组织国家督学对各省(区、市)扫盲工作进行抽查评估,对按期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1990年以来,教育部每年召开一次扫盲工作会议或座谈会,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部署工作,不断推动扫盲工作的发展。
1996年教育部、财政部建立了扫盲先进地区奖励制度,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500万元。教育部设立了中华扫盲奖,1996——2000年每年表彰奖励一次扫盲教师和基层扫盲工作者,5年共表彰个人近千人,先进单位400多个。教育部与全国妇联于1990年还共同设立了巾帼扫盲奖,每两年表彰一次扫除妇女文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6、多渠道解决扫盲经费。财政部和原国家教委联合下文,规定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扫盲教育,地方教育部门列支一部分,乡村自筹一点。财政部拨出2100万元多次表彰扫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7、国家、省、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设立了扫盲教育专门机构,乡镇配备了扫盲专职干部或教师,村委会负责文盲的组织动员,农村中小学教师承担扫盲教学工作。
8、 扫盲教育的内容和学员的生产、生活需要紧密结合。多种形式办班扫盲,开发多种形式的扫盲教材和读物。1990年至2001年,全国累计扫除文盲4648万,青壮年人口中的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成人识字率由1990年的77%上升到91.28%。
经教育部抽查评估,北京、天津、上海、吉林、黑龙江、辽宁、江苏、广东、山东、浙江、山西、河北、福建、海南、湖南、河南、广西、湖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新疆、重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了现阶段国家规定的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将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
云南、贵州、内蒙、甘肃、青海、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将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0—15%以下。全国经省级政府检查验收,扫盲达标的县级单位累计达到2700多个。
问题
1、 剩余文盲绝对数多。目前,我国成人文盲约8507,其中青壮年文盲约2000万。每年复盲、新增文盲在100万以上。
2、 扫盲难度日益增大。现有文盲主要分布在农村的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全国扫盲尚未达标的200多个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文盲率下降缓慢,都在西部。文盲中女性占70%,50岁以上的占70%;且居住分散,流动范围扩大,脱盲周期长,扫盲的组织和动员工作相当困难。西部六省(区) 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达到85%——90%,若要达到95%以上,还需要5——10年以上的时间。西藏约要20以上。
3、 认识不到位。一些达标省份扫盲松劲情绪严重,巩固提高工作薄弱,导致复盲现象严重。三片地区扫盲教育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畏难情绪、厌战情绪较严重,主要原因是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经费保障。
目标
西部地区尚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区、市),特别是已经普及初等教育的县(区、市),应根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要求,在普及初等教育后的5年内,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5% 以上。内蒙古、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将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0%以上。西藏自治区要大力推进普及义务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文盲产生,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
已经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区、市),要以乡镇为单位,将青壮年非文盲率巩固或提高到95%以上,并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扫盲后继续教育。基本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青壮年非文盲率。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在巩固提高扫盲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积极探索功能性扫盲和多种形式的扫盲后继续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扫盲后继续教育,把扫盲教育与建立学习化社区工作结合起来。
扫盲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参加扫盲学习。
措施
1. 核清底数,健全档案。各地要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行政村为单位,核清文盲底数。对新生文盲、复盲、迁移性文盲等要加强监测,完善扫盲工作档案,建立扫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为制订扫盲规划奠定基础。
2. 广泛开展堵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加大堵盲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新文盲产生。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由当地中小学负责对15周岁以下的文盲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或达到个人脱盲标准。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特别是对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要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要使脱盲人员普遍接受扫盲后继续教育,把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与公民道德建设、普法教育、科普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的作用,在青壮年脱盲学员中普遍开展各种形式的扫盲后阅读和适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制订具体措施,不断推进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切实巩固、扩大扫盲成果。
3.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扫盲工作。在尚未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省(自治区)设立贫困地区扫盲项目。在10万人口以下的民族中,设立民族扫盲项目。已经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妇女扫盲项目,重点扫除妇女文盲。
4.大力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要转变扫盲教育观念,建立以学习者学习需求为导向,满足文盲基本学习需求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改革扫盲的评估方法,重视扫盲教育的过程评估。改变主要以识字为主的结果评估方法,向考核学员实际能力的过程评估转变。
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5.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要积极承担扫盲工作。有扫盲任务的地方,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要把设置扫盲课程和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建立和完善扫盲教学实施网络。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给予课时补贴。要把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把学生参加扫盲活动作为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一,纳入学校计划。各地要制定有关政策,为农村中小学和成人学校承担扫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
6.进一步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扫盲工作的领导。扫除文盲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教育政策,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成人识字率作为衡量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制订和完善扫盲与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推进扫盲工作。扫盲工作的关键在县、乡、村三级。要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quot;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任务列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把扫盲任务落实到人。
7.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扫盲工作。扫盲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教育活动,涉及许多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充实、完善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有关方面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指导、推动扫盲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扫盲任务重的地方,要有专门人员从事扫盲教育工作,并加强扫盲管理人员和教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扫盲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动员本系统的干部和专业人员参与扫盲和扫盲后的教育活动,并为结合扫盲开办的农业、林业适用技术培训提供师资和教材。宣传、广播影视部门要积极开展扫盲工作的舆论宣传,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宣传报道扫盲工作的成效和经验。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文化设施,为扫盲工作提供场所和各种图书、报刊、读物。共青团、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青壮年文盲参加学习,凡有扫盲任务的地方,青年、妇女组织都要积极参与举办扫盲班(组)或开展包教保学活动。科协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结合当地青壮年文盲的特点,举办各种适用技术培训,为脱盲学员提供各种科普读物。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各部队要配合当地政府,积极参与驻地的扫盲工作,并纳入到军民共建活动中,常年坚持不断,促进当地文明乡村建设。
8.多渠道解决扫盲经费问题。一是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扫盲奖励专项经费,根据各地扫盲项目的进展情况给予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自身财力状况设立扫盲专项经费,用于扫盲项目及表彰奖励。二?quot;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师资培训经费也可用于培训扫盲教师。二是进一步落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经费渠道:(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2)企业、事业单位的扫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3)未实行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盲工作;(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扫盲工作有关的培训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5)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
9.各级教育科研机构要重视和加强扫盲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加强新形势下扫盲工作的组织动员方法,以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扫盲教材编写模式,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及妇女扫盲的有效途径等方面的研究与探索。要以科学的理论指导扫盲教育,以科学的方法提高扫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10.坚持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坚持不普及初等教育,不能验收扫盲工作;尚未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不能验收"普九"工作。各地要建立扫盲工作复查制度,以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对达标县(区、市)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两年整改仍未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取消?quot;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称号。国家教育督导团继续加强对扫盲工作的过程性督导,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任务的,经抽查后予以认定。
11.建立扫盲工作的报告与通报制度。各地每年年初向教育部报告扫盲工作的年度计划等情况;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教育部对各地扫盲工作进行不定期的调查研究和检查,并对各地的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