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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组织起草《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2002-04-27    记者 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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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记者 夏越)记者在今天在京召开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研讨会上获悉,教育部已经着手组织起草《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依法管理。

  民族教育立法是完善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民族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已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据了解,目前黑龙江、吉林、宁夏已出台省、自治区级的民族教育条例。另外,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和贵州黔西南自治州都已出台了州级民族教育法规。这些地方性民族教育法规的出台,为国家民族教育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与会人员认为,加快民族教育的立法既是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又是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有关人士介绍,民族教育立法将围绕民族教育的特殊性、民族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地位及任务,民族学校的界定,民族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及义务,民族教育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民族语文教学和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民族教育与宗教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加以研究、制定。

  教育部副部长赵沁平参加了今天的研讨会,并要求有关部门加快《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的起草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以及新疆、广西、辽宁、吉林等十多个省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并就加快民族教育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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