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是根据国家性质和法律建立起来的教育机构系统和教育规范系统的总称。现代社会的教育制度可划分为教育根本制度、教育实施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教育根本制度由教育宏观规范系统(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应的机构系统(中央和地方教育部门)构成。教育实施制度由各级教育实施机构系统和实施规范系统构成。教育管理制度由各级教育管理机构系统和管理规范系统构成。
在有组织的教育只有学校教育这种形式的很长一段时间中,人们通常把教育制度仅仅理解为学校教育制度,即学制。而在有组织的教育形式逐步多样化、某些非学校教育已经纳入国家教育系统的今天,我们判断一种教育是否形成为教育制度,一要看它是否具有国家法律依据的教育根本制度,是否纳入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之中;二要看它是否有较完备的、行之有效的教育实施制度和管理制度,而不能简单地看它是否属于学校教育,能否列入国家学制之内。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这一教育形式,经过二十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有国家法律依据的从中央到地方较完备的教育机构系统和行之有效的教育规范系统,形成了教育根本制度、教育实施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考制度具有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载有“鼓励自学成才”的条文,这是建立自学考试制度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高等教育法》又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列入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中,这是改革、发展和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自考具有教育根本制度
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成立的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市地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等机构,构成了自学考试教育根本制度的机构系统;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于自学考试的性质、对象、任务、标准和开考专业、考试办法、社会助学、机构设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条例》制定了组织实施自学考试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自学考试教育根本制度的规范系统。这是自学考试教育实施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直接依据。
自考具有实施制度和管理制度
编制专业目录、教学和考试计划、大纲和教材及其他教学媒体、实施助学辅导和考试评价的机构系统,以及相应的规范系统,构成了自学考试教育实施制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考试机构和助学单位等组成的管理教育实施及其评价活动的机构系统,与相应的规范系统,构成了自学考试教育管理制度。需要强调,自学考试的教育实施和管理制度与学校教育有诸多差别,如对于学习和教学过程的统一规定比学校教育少得多,宽松得多;对于考试过程的规范比学校教育多得多、严得多;实行与学校教育不同的“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等等,完全是由于教育形式不同带来的,我们不应因为自学考试对于学习和助学过程统一管理的宽松而否定它是一种教育制度,正像我们不能因为学校教育对于考试过程的管理没有自学考试那样集中统一而否定学校教育制度的完整性一样。
《中国教育报》2001年10月17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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