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的自学考试刚刚结束。我想谈一下对自考教材的看法。
这一次我报考的法律专业的四个科目中,《民诉法原理与实务》是1996年7月出版的,《民商法原理与实务》是1996年9月出版的,《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是1997年3月出版的,四五年前编写出版的教材该有多少过时的内容啊。以《民商法原理与实务》为例,该书的第14页还写着:“立法机关正在起草的合同法名为合同法,新的合同法通过后,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将被废止。”而合同法早在1999年3月15日就已被通过了啊。该教材的第206页至274页全是合同法的内容,占全部教材内容的八分之一。但教材的编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却不肯将教材修改一下。至于经济法,这类问题更加突出。《证券法》已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但《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第230页还在说:“我国的《证券法》还没有颁布。”15000字左右的“证券管理法”内容,没有一句话出自《证券法》,我不知道有多少《证券法》的内容这里没有讲,这里又有多少内容是与《证券法》相抵触的。再如《会计法》已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该教材还是以修订前的《会计法》为蓝本。诸如此类的内容还是很多的,利息税开征已经两年了,教材上还写着储蓄利息是免税的(第205页);邮电部这类早已不存在的部委,还在教材里出现(第17页)。凡此种种,不胜枚举。孤陋寡闻如我,就能拣出一大堆不合时宜的过时内容。自考教材如世外桃源,与世隔绝,“不知有汉,无论魏晋”,这样的教材我能乐意学么?学了一堆过时的东西,真想把自考教材给撕了。这不是糊弄我们玩么!
四本教材中,《婚姻家庭法》教材出版日期最近,标明是2000年3月第二版。今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注:《婚姻家庭法》的考试范围包括考试之日6个月前公布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司法解释。)修改后的《婚姻法》恰在考试范围内。这样重大的法律修改,编写者应该尽快重新修订教材再版才是。《婚姻法》的内容不多,如若再版,只需在原有内容基础上略加改动补充即可。考虑到自考教材一贯时效性严重滞后,我当然不敢抱此奢望。因此,在考前半个月收到寄来的20页的补充资料我已经很高兴了,这20页的补充资料中包括《收养法》的内容。
说到《收养法》,更有意思。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但奇怪的是这本2000年3月第二版的《婚姻家庭法》教材第七章《收养制度》所叙述的仍是修订前的《收养法》的内容,附录所附的《收养法》也是修订前的《收养法》。很多内容是不合修订后的《收养法》的。我怀疑所谓的第二版只是把第一版换个封面。但这也就不错了,要知道,前述的《证券法》、《会计法》、《合同法》我们连什么补充资料都没有,闭塞点的,根本就不知道这些法律已经出台或修订了。
这种教材数年不变的现象当然不只在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中存在。希望有关人士能够给予重视,别在糊弄我们了。这太说不过去了,教材的那些错别字我们将就了,表达不严谨、前后矛盾的我们将就了,但法律法规修改了,总不能让我们还学旧东西吧。拜托!
《中国青年报》2001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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