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
(一)计划提出的背景
1.湖北是一个高等教育大省,每年毕业的本专科生近40万人,研究生3万多人,但人才培养工作不能很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我省的教育优势、人才优势没有很好地转化为发展优势、竞争优势。
2.为了实现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2009年11月,省政府印发了《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鄂政发[2009]34号),提出了电子信息、汽车、钢铁和有色金属、石化、纺织、装备制造、船舶、轻工、物流等十大产业发展的思路和政策措施。2010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15号),决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等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大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我省规划纲要在工作方针中突出强调了“服务社会”,提出教育要“主动适应'两圈一带'总体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产业发展战略,服务创新体系建设,着力增强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驱动力、稳定力”;“要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我省传统支柱产业技术改造相关专业”,提出实施“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2010年8月31日,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实施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鄂教高〔2010〕18号)。
(二)计划内容和目标任务
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产业行业需求为目标,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十二五”期间,支持各高校与相关行业携手,与有关企业联合,重点建设100个左右特色鲜明、优势明显、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和区域内重点产业人才培养基地,每年为我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和区域内重点产业定向培养5000名左右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通过计划的实施,引导各高校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发展,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加大相关产业高素质专门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水平、办出特色,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湖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项目遴选
分期分批在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中遴选建设100个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在25所普通本科高校和23所高职高专院校遴选69个专业点实施首批“产业计划”,并完成第二批40个左右专业点的遴选工作。
(四)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
1.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明确。要求直接面向我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和区域内重点产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专门人才;专业办学条件优良,能满足我省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和区域内重点产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2.探索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模式。与省内有关行业、企业联合开展专业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工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共同开发课程,共建校内外实习实践基地,共建双师结构教师队伍。每个计划项目至少要与省内3个以上相关骨干企业或行业签订合作协议。
3.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订单(定向)培养,毕业生主要在省内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和区域内重点产业中的相关企业、单位就业。
(五)相关支持政策
1.从2011年开始,省属高校纳入“产业计划”培养基地的招生计划单独安排。
2.从2011年开始,省教育厅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对“产业计划”给予资助。
3.在校其他同层次全日制普通专业学生愿意参加“产业计划”专业学习且符合要求者,可转入该计划的相关专业学习。
4.与“产业计划”试验相关的教学研究项目优先立项,评选教学成果奖时给予重点支持。
(六)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我厅成立“产业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高教处、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科技处、教师处、学生处等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经我厅批准实施“产业计划”的高校,也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实施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我厅将对各高校“产业计划”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检查,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通过检查,对工作不力的高校将取消其开展“产业计划”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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