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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
20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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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2月9日电(记者尹鸿祝张未民)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在总结前段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具体办法,概括起来就是“四定”、“三考核”。

  “四定”是指:一、定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本辖区内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贷款学校限于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二、定范围。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三、定额度。由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按照总体不超过在校学生20%的比例,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贷款数额,根据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和贷款需求,具体测算确定各申请贷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并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四、定银行。由各高等院校自主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目前已建立贷款协作关系的银行原则上不再变动,尚未选择经办银行的高等院校,应尽快选定。商业银行一旦被选为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承办行,必须积极主动地与高校联系,安排专门的资金和人力,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及时满足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需求,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按“四定”的办法顺利发放,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建立“三考核”制度。即要按月考核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按月考核各经办银行审批人数和合同金额,按月考核发放人数和发放金额,并要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督促检查。在2002年春季开学前,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各地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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