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八名学生状告峨眉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门票地域歧视一案,近日在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管委会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8名大学生表示,待返校商量后再决定是否在15日上诉期内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之一的张家祥对记者说:“输赢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学到了课堂以外的知识。”
对于此案,我一直密切关注。事实上,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生们近年来因经常提起诉讼,非常引人注目。对于他们的诉讼,我总有这样一种感慨:对于我们这些法科大学生来讲,这是一个多么好的诉讼实践机会呀。然而我却总面临这样一个无法释然的问题:日常很小的民事权益纠纷,并不足以让我提起诉讼,而为了学到课堂学不到的诉讼实践知识,我却提起了诉讼,这种做法是否有滥用诉权之嫌,是否有违诉权确立的本意?
然而,从报道介绍的情况来看,四川大学法学院的8位学生乃至他们的导师却似乎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原告学生“输赢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学到了课堂以外的知识”的坦白,坦率地说,似乎印证了我一开始就有的“小人之心”:莫非他们把课堂搬上了法庭?毕竟,我无法让自己确信,原告的这种坦白只不过是一种败诉后的自我安慰。
从法理上讲,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动机和目的,我们外人无权过问干涉;而只要他具备充足的诉讼理由,法官也必须无条件予以立案审理。但是,在这个法理之外,却存在一个社会道德的问题。公共司法救济资源本身非常有限,当一个公民不是为了寻求司法救济而走上法庭,不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或私人公正的结果而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时,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这是不道德的,是有违诉权确立本意的。从社会政治伦理角度来讲,一个公民应当诚实地行使自己的诉权,其诉讼目的应当是为了寻求私人利益公平分配,或者为了实现社会公益。为了学到课堂学不到的诉讼实践知识,而其实并不在乎诉讼结果,这些学生是否是在道德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我想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毋庸讳言,四川大学法学院大学生诉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门票地域歧视”一案总给人一种作秀之感。明明是普通的民事交易价款纠纷,明明有明确的民事法规和经济法规予以规范,却偏偏要扯上“宪法平等权”和“宪法平民化”的大旗(参看拙文《起诉何需以宪法的名义》,10月16日“冰点时评”)。现而今,原告又告诉我们“输赢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学到了课堂以外的知识”。一场为媒体和公众密切关注的,号称“宪法平等权第一案”的诉讼,似乎不过是一场活生生的“法律秀”。果真如此的话,长期以来对他们的诉讼密切关注的媒体和公众,还有一本正经参加诉讼的法官和被告,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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