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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大学生跨省跨地区就业
2002-11-22    记者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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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刘万永)近日,2003届大学毕业生进入了求职高峰期,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个月前联合下发的一份通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这份名为《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明确: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将更加宽松,束缚毕业生就业的进人指标、户口指标限制等将被进一步打破。

  这一通知,是对今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这四个部门一份文件内容的再重申。

  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毕业生就业;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通知指出,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至停止招生;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公布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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