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某学院二年级女学生李某因为与同校男生发生性关系怀孕,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与男友开除。这对恋人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他们的隐私权将母校告上法庭。校方则认为此举是根据学校的校规作出的,符合法律。
坦白地说,我不支持在校大学生发生性关系,虽然他们都已是成年人,因为他们的心智与经济都尚不能完全承受性关系之重。但我也决不赞同校方的处理意见——大学生恋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是一种“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行为。此事要是发生在20年前,被学校定下这样的“罪”,恐怕当事人羞都来不及,哪敢吱声?但是在今天,面对日益开放与宽容的社会,这样的处理方式就值得商榷了。
去年高等教育的改革,力度最大的首推高校招生对象的放开——考生不再有年龄限制。随之高校在校学生可以结婚的规定也浮出水面,一时间成为新闻。虽然大学生可以结婚,但有关方面表示,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都不提倡、鼓励大学生结婚。既放开法规又倡导主流价值观,使之有序发展,有关方面在处理这件事上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和民主化、人性化理念,值得赞赏。
成为被告的西南某学院,显然没有很好地领会有关政策的变革信息。在校大学生结婚都没有问题,发生性关系又岂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事?即使婚前性行为是一种社会不提倡的行为方式,但也距“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十万八千里。学校据此把学生开除,实在难以在社会博得同情之声。
校纪校规,是一个小环境内的法规,订立的初衷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书育人这个大目标。但是,目的的正确并不证明手段的合法,小法决不能与大法抵触,校纪校规也顺应时代的变化,与时俱进,否则在法律法规建设日益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日益巩固的今天,十分容易惹生烦恼。西南某学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