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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申请保留户口、档案两年的政策精神
2002-11-28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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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简称国务院19号文件的相关精神规定,在毕业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延长择业期(不包括打算考研和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从当年7月1日起,延长期限为两年。两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接受手续齐备的毕业生,学校为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具体做法是:

  1.当年毕业离校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毕业生须向学校申请,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北京生源毕业生毕业时应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由学校统一转至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2.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应当与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其户口和档案在学校保存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3.毕业生档案在校保存期间,两年内可免交档案保管费用,但毕业生应当接受学校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协议到期后,毕业生应当自行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迁出。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4.根据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京外生源毕业生留京时间截止到当年的12月底;对于超过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由录取单位按照《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办理人才引进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到全校统一派遣时仍未落实单位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其本人需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学校两年继续落实就业单位(打算出国、考研的毕业生不能申请将其户口、档案等关系保留在学校)。毕业生在委托学校保管其户口档案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但与学校已经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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