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从2000年下半年起开始资助来汉创业的博士,被称为“助博工程”。至今已分3批资助了105名博士,资助金额每月从1000元至2000元不等,资助期限为3年。但据了解,受资助的105名博士中,目前约有15%的博士不辞而别,其中武钢受资助的博士,4人中走了3人。
本来旨在吸引和留住高层人才的“助博工程”,却在最该收获的时候遭遇如此尴尬,怕是当初推动此项工程者所没有想到的。就算是已离职出走的博士们,也未必全是恶意。近年来,人才的重要作用已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成为各地党委政府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各种举措也层出不穷。但是像武汉这样“三年预支”式的做法,的确还比较少见。尽管我们还不能仅从“15%受助博士离职出走”来判断此举的成败,但这的确也反映出“助博工程”从一开始就存在的某种隐患。
概括起来,隐患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资助主体不得当。“助博工程”的资助者是地方政府,而用人者是企业,被资助者为博士个人。这就客观上形成了“资助者不能干预企业用人,企业不一定具备创业环境”的尴尬局面。在资助、用人、创业之间相互脱节,终使良好的愿望难以变成现实。其实在一般意义上说,在引进人才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只能体现在相关政策及有效协调上,直接资助的事,还是应该让用人单位或有条件创造用人环境的相关部门来做。这样的资助才更加理性,更加有的放矢,才不仅仅是一种“良好愿望”。
第二,资助性质不清晰。如果仅从报道来分析,“助博工程”的初衷似乎有公益性与功利性兼而有之的特点。如果是公益性的,就不该有什么“在武汉创业”的附加条件;而要说是一种功利性经济行为,资助金额又不足以约束被资助者不出走。笔者认为,之所以“助博工程”陷于尴尬,与这项工程的定位不准大有关系。在确定资助方案之初,就应该明确是公益性资助还是功利性资助,是软性的感情投资还是硬性的经济回报等。明确了这些,才能在合约中将未来的资助及回报条款规定得更为详尽、具体,也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未来的尴尬。
从“助博工程”的“旨在吸引和留住高层人才”的动机来看,我觉得类似事件在操作中还是应该走“硬性经济回报”的路子。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有偿资助实现之后,资助者对被资助者应该具有有限的“所有权”,被资助者可以为资助者立项创业,也可以像足球俱乐部那样选择“有偿转会”。不辞而别者要负法律责任,资助者的钱不能随随便便“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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