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新学期开学在即。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大学生并未开始准备新学期的课程,而是忙着讨要假期打工被拖欠的工资。在勤工俭学已经变得非常普遍的大学校园里,拿不到打工报酬似乎成了更为普遍的现象,绝大部分大学生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身处象牙塔中的莘莘学子,竟然也陷入如民工讨工钱一样的难堪境地。
一个女大学生讨债的艰难历程
昨天,记者随女大学生杨文萍来到她曾经打工的一家公司,经过一番交涉终于拿到了她本应早拿到的劳动报酬。走出这家公司的大门,杨文萍告诉记者,没想到要工钱竟然是这样一个艰难的历程。
杨文萍是北京一所大学的在校生,前一阵,她和几个同学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利用周末时间在商场为一家瑞士的知名跨国食品公司促销冰激凌。1月底,当杨文萍兴冲冲地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去公司领工资时,却被泼了一头冷水。
杨文萍告诉记者,她去领钱时,发现公司的行政主管简直像变了个人:“她冷冰冰地问我来干吗,我当时就有种被欺骗的感觉。就在前些天,这名主管还在促销员的例会上表扬我的促销成绩是最好的,现在到了领钱时又像是不认识我了。”听杨文萍讲明来意,主管说现在不能领钱,因为春节前活动多,忙不过来。至于何时领钱,另行通知。
第一次走出校园打工挣钱的杨文萍自此开始了她的“讨债生涯”。她先是拨打了那家瑞士食品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市场部电话,反映她被拖欠工资的事。一位女职员没等她说完就不耐烦地挂断了电话。杨文萍又拨打了这家食品企业总公司的投诉电话,接线员记录下情况后说以后再回复。不甘心的杨文萍又把投诉电话打到了区劳动局,工作人员解答说,按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约束。劳动监察部门也答复杨文萍,如果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较难查处。杨文萍把咨询电话一直打到了法院……
春节过后,杨文萍又一次拨通了广告公司的电话,“你打了投诉电话了吧,没必要把事情搞这么大。”对方终于软了下来。昨天,执着的杨文萍终于和同学讨回了工资。一位知情者告诉她,这家公司因为拖欠学生促销员工资被投诉不只一回了,而她算是幸运的了。
为降低“成本”一些公司专雇大学生
某高校硕士研究生王刚昨天也打来电话,向记者诉说了自己历时两年的苦涩讨债经历。2000年10月,刚进校门不久的他通过校内海报在一家名为“蓝天星”的翻译公司谋到了一份英文翻译的工作。2001年3月小王完成了总稿酬约3400元的翻译量并到公司交稿时,翻译公司却只付给了其500元稿酬。自此,小王踏上了他那漫漫讨债路,隔三差五就向公司打去一个电话索要欠债,但是直至今日也没能要到余下的工资。
小王告诉记者,这种以种种理由拖欠大学生劳动报酬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班约有10多位同学都曾有过类似经历。“蓝天星”的工作人员郑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道出了他们欠钱的理由:“不是公司不想付款,而是担心付清了款项后,若稿件出现问题,再去找译者就十分困难,拖欠稿酬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做法。”
而另一位叫刘芮的女大学生遭遇或许更惨,当她寒假期间来到某文化公司从事文字编辑工作时,对方要求其先交500元的押金,待所编辑的文稿完成后,公司会将押金与编辑费一并予以结清。10天后,当刘芮带着已经完成的厚厚一摞文稿高高兴兴地到公司准备领回500元押金和劳动报酬时,没想到自己却成了一场骗局的受害者———该公司已经关门溜之大吉了。
据了解,一些公司对雇佣在校大学生打工“情有独钟”,主要是因为“成本”低,他们通常会极力压低工钱,甚至有的从开始就没打算给钱,在他们眼中,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又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比较好“坑”。
勤工俭学市场处于没人管的尴尬境地
种种迹象表明,大学生勤工俭学尚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各有关方面的说法,感到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对大学生的勤工俭学行为支持的力度都还有待提高。
一位大学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外出打工,学校一般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一旦出现劳务纠纷,校方也很难起到什么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处徐树理处长介绍,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校生参加勤工俭学是一种纯粹的劳务关系,算不上真正的劳动者,也不受《劳动法》约束。
大学生勤工俭学注意事项
大学勤工俭学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大学生:在选择兼职打工时,应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有法人资格,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先核实公司身份:是否有工商、税务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是否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招工单位是否有招工权,如果是某大公司的下属机构,一定要到该公司总部询问清楚。学生找工作面试的时候,注意和保安、门卫、电梯司机等热情打招呼,让他们知道自己是来该公司应聘的,若是骗局的话,好心人会悄悄提醒你。按照有关规定,所有招工都禁止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偏偏许多大学生都不知道。大学生想要保护自己,就要懂得总结别人的、自己的经验教训,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部门提醒打工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通过契约关系,劳务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在有协议的条件下,如发生报酬上的争议或伤亡事故且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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