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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独立学院必须单独颁发学历文凭
2003-06-19    记者 刘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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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二级学院(今后统称“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探索,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一件大事。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这项工作顺利、健康地进行,教育部18日上午召开网络视频会议。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出席会议并讲话,辽宁、河北、华中科技大学、浙江大学等单位在会议上介绍了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的经验。会议由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保庆主持。

  周济在讲话中指出,国家对试办独立学院的基本原则是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积极发展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要保证今后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真正建立起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高等教育投入体制,坚持公办和民办并举,积极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投入,形成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高等教育办学新局面。试办独立学院是顺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推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大改革与探索。其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全新的市场机制配置,实现公办高校品牌与社会资金资源的有机结合,积极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资源迅速、有效地扩大,进一步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现代化的进程,更好地解决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与国家、社会需要之间的供求矛盾。

  周济强调,规范管理独立学院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独立学院,发展需要规范。规范管理一有利于公平,二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教育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子孙后代,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要从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极端热情和对工作极端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试办独立学院的工作。独立学院要生存,要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因此,必须始终高度重视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质量,严格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取信于民。

  周济指出,在试办独立学院的工作中要坚持改革和创新。一是坚持体制创新。独立学院必须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必须实行新的办学模式,重点突出一个“独”字,即在办学和管理方面必须与校本部保持相对独立,必须坚持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必须坚持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要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并实行独立财务核算。二是坚持机制创新。独立学院必须实行新的办学机制,即试办独立学院一律实行民办的机制。三是要高度重视质量。

  周济对当前贯彻《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模式和机制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他说,当前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全面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正确把握试办独立学院的内涵,提高对试办独立学院重要性的认识,全面理解“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坚决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试办独立学院是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高等教育发展的宏观与微观环境,对今后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采取的重大举措,绝不是权宜之计。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认真谋划发展,规划未来。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理清今后高教发展的总体思路,精心部署独立学院工作的试办工作。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贯彻《若干意见》,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办学行为和办学机构坚决进行清理、整顿。

  当前要突出抓好对“校中校”的整顿工作。从现在起,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批准普通高校用现有资源、按民办机制在校内举办虚拟的独立学院或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对利用试办独立学院的名义在现有的中专学校、高职学校举办的本科教育要一律停办。对普通高校异地试办独立学院要坚持从严掌握。目前,高考工作已经结束,各地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好今年独立学院的招生工作。

  据了解,为了把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的工作做好,教育部在认真总结各地各高校成功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4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模式和机制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天津、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河南、重庆、四川、广西、云南、贵州、陕西、宁夏、甘肃、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采取果断措施,努力规范现有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并在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了约300所独立学院,在校生达40万人(今年计划招生近30万人)。初步建成了占地约7万亩、校舍约87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约12亿元、图书约2000万册的高等教育资源,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以及在京部属高校负责同志出席了主会场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高教招生计划工作的负责同志,京外部属各高校负责同志出席了分会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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