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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带强制义务 河南慈善助学强制感恩惹争议
2007-09-0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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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南省慈善总会和一个企业共同设立了“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与以往不同的是,受助学生需签订一份“道德协议”,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这一试图用“协议”的方式防止受助者出现所谓“忘恩负义”的情况,给慈善“绑定”道德义务的举动,引发社会广泛的议论。

  受助学子要签“道德协议”

  8月22日,河南省濮阳南乐县刚刚考入大学的毛青(化名),在得到省慈善总会“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时,接受并签订了一份“道德协议”。协议规定,毛青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

  河南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杨德恭说,自从2001年省慈善总会成立以来,“助学”一直就是慈善事业中的重要部分。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学生受到资助后,并无任何感恩之心,对捐助方也无任何表示,这有时真的让捐助方很“受伤”。一年前,他们开始酝酿和受助学生签订“道德协议”,以让受助学生学会感恩,并在不影响生活和工作的前提下,回报社会。今年8月18日,河南省慈善总会联合一企业共同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5年注资100万元,用以帮助家境贫困的大学生。在这次捐赠仪式上,慈善总会明确要求,受助者需签订一份“道德协议”。

  慈善“协议”引发争议

  刚刚考上北京邮电大学的郑州市李姓贫困学生说,她很乐意接受这样的协议,她认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签订这样的协议相当于做出了一个承诺,更加坚定了自己回报社会的决心。据河南省慈善总会常务副会长杨德恭介绍,“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8月23日推出后受到了大学生的欢迎,目前已有5名学生接受并签订了道德协议。

  而有些贫困学生则表示,他不会接受带有附带条件的资助,“虽然我家里穷,但我在道德上并不处于劣势,慈善资助不是助学贷款,也不是交易。”用带有强制色彩的所谓“协议”去规范道德范畴的东西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

  有人批评说,施恩不应图报,以强制的形式要求受助学生感恩,对学生的尊严是一种损害。更有人质疑,捐助贫困生能否附加条件?感恩之心要用协议来约束,这是否违背了慈善救助的基本原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救助部部长刘淑英说,她曾拒绝过一名学者带此类附加条件的捐赠。她认为,受助贫困生一般比较内向、敏感,他们不愿过多表达自己的困境和受助现状,“以书面形式在慈善行为中附加义务,容易对他们的自尊心造成伤害”。

  慈善“协议”出现有因

  此类“慈善协议”出现的一个背景,是近年来慈善受助者“不知感恩”的事时有耳闻。

  2006年,深圳歌手丛飞去世,其生前资助的百名学生少有人现身哀悼。同年,中国移动河南分公司出资30万元资助100名大学生,仅有两名有回馈并汇报学业。前不久,湖北襄樊的5名学生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其冷漠逐渐让资助者寒心,取消了这5名大学生的受助资格(本报曾予报道)……这样的事件频频发生,不能不令捐助者感到失落。但是,签订“道德协议”是否真正能够成为督促受助者“感恩”的有益尝试呢?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有关人士认为,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义务。比如资助贫困学生,如果受助学生努力读书,成绩优秀,捐助者当然觉得“有成果”;但如果受助学生考试成绩不理想,捐助者也无权对其指责,因为“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

  上海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卢汉龙指出,个别受助者“感恩之心”的缺乏,除个人原因外,很大程度上还跟学校教育、社会氛围过于功利有关;而用所谓的协议、约定的方式,不但无助于唤起他们的感恩之心,而且还异化了捐、受双方的慈善关系。“慈善的基础是互相信任,如果事先就怀疑受助者会‘忘恩负义’,那慈善的基础就被破坏了,将市场中的契约引入到慈善领域,无疑令捐助行为的慈善色彩打了折扣。”

  郑州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张明锁则认为,“一个人在接受帮助之后说一声‘谢谢’是最基本的礼貌。”“一个接受了别人帮助而不知道感谢的人,其人格很难说是健全的,一个人格不健全、心中没有爱意的人,怎么想像他会回报社会呢?”

  杨德恭说,目前的“道德协议”仅处于“建议签署”阶段,是协商式而非强制式。“道德协议”其实就是一种慈善观念的推广宣传。让受到资助的贫困学生具备回报社会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愿协商、保护隐私”是签订这一协议所遵守的原则,之前不仅会征求学生的意见,也会征求捐资企业的意见,决不会强制学生进行签订。“实际上,很多企业担心会被别人误解为索要回报,所以不同意签订道德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慈善总会也不会让学生签订协议。”此外,受助者不仅可以通过捐钱的方式让爱心薪火相传,也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帮助孤寡老人、做义工等方式向社会奉献爱心。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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