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昭方(图片来源:资料图)
龙小乐(图片来源:资料图)
2月17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武汉大学原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受贿案宣判。该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判处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昭方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弘博学生公寓、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项目中,为武汉弘博集团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9万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胡良才、谢文哲 通讯员李智华、樊斯坦、官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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