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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
200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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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二、奖学金

  三、助学贷款

   编者按:我国高等教育招生、收费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能否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一直非常关心、重视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教育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在我国高等学校中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别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这些资助政策和措施,对于确保每一个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保证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学习、正常生活、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的宣传,便于广大教育管理工作者、高等学校学生、普通高级中学学生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国家制定的有关资助政策,现将高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刊登如下:

  一、国家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1.国家对高校经济困难学生都采取了哪些资助政策和措施?

  答:在高校进行招生、收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高校中出现的经济困难学生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一直十分重视、关心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从而在我国高等学校中逐步建立起了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贷、助、补、减”)为主体的多元化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在出台一系列资助政策的同时,国家和各地区、各部门还拨出专项经费用于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以保证他们按时入学、安心学习和生活。

  为了进一步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在国务院领导的关心下,从1999年起,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使经济困难的学生除可通过上述“奖、贷、助、补、减”的政策获得资助资金外,还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予以补贴。这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体系的又一十分重要的举措。

  由于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以及各地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基本缓解了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基本实现了“确保每个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

  2.什么是奖学金和奖学金制度?

  答:奖学金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机构为表彰和鼓励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奖励资金。通常奖学金的授予是出于对获奖者在学习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及其品行表现的肯定和表彰,有些奖学金的授予则是出于对获奖者某种特定的志向、经历或身份的肯定和鼓励。由于奖学金是一种资金形式的鼓励手段,所以它也属于一种学生资助方式。

  奖学金制度,是指关于奖学金设立、评定、发放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的总称。我们所说的奖学金制度,一般特指国家制定的、针对全日制在校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制度。

  3.什么是学生贷款?

  答:学生贷款是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而由国家向学生提供的无息贷款。学生贷款由学校负责贷款的发放、减免和回收等全部管理工作。

  4.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5.什么是勤工助学?

  答: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6.什么是特别困难学生补助?

  答:特别困难学生补助是国家为保证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而给予学生的专门补助。

  7.什么是学费减免?

  答:学费减免是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二、奖学金

  1.高等学校奖学金分为哪几类?

  答:根据我国现行的奖学金制度,目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包括以下类型:

  (1)本、专科生奖学金分为三种: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2)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两种: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除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外,目前在我国高校中的奖学金的种类形式还有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社会各界设立的奖学金等。

  2.我国高等学校奖学金制度何时开始实行?

  答:我国高等学校奖学金制度的实施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内容之一,是由人民助学金制度改革而来。1986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确定在部分普通高等院校开始“奖学金制度”试点。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奖学金制度,专科学校是否自1987年起实施奖学金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

  1991年开始在普通高等学校中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

  3.实行奖学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国家设立本、专科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是为了奖励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和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工作。

  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是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

  4.实施奖学金制度有何优点?

  答:(1)有利于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多出人才,出好人才。(2)有利于培养思想健康、品德优秀、成绩突出的学生。

  5.什么是优秀学生奖学金?

  答: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本、专科学生而设立的奖金。

  6.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文体活动。

  7.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有何规定?

  答:(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此外,还可设立单项奖。(2)国家规定的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是: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元。由于社会物价和生活水平的变化,目前一般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实际标准已高于上述规定标准,具体可见各校每年的招生简章。(3)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一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人数的10%评定。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可在按规定标准和比例计算的经费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加三等奖学金比例或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5%以内。其中,获得单项奖的应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8.优秀学生奖学金如何评定和发放?

  答:(1)各高等院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制定本校合理可行的综合测评办法,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评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或按学期进行评定,每学年或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年按十个月发给(每学期按五个月发给);单项奖一次发给。

  (3)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的第二学期(年)开学时进行评定,并补发前一学期(年)的奖学金。同时享受学生贷款的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原则上应抵还贷款。

  9.什么是专业奖学金?

  答:专业奖学金是为了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10.哪些学生可以享受专业奖学金?

  答: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均享受专业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

  11.专业奖学金的标准、等级和评定比例有何规定?

  答:(1)专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另外,还可设立单项奖。

  (2)为了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和学习基本需要,自1994年9月1日起国家提高了专业奖学金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按学生人数平均计算,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专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及实施办法,由各学校自定。通知还规定,除专业奖学金外,上述专业学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3)专业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专业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85%评定。学校可在专业奖学金的总额内适当降低一、二等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增设单项奖,但获得一、二等奖学金和单项奖的人数比例应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0%以内。其中,获得单项奖的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12.专业奖学金如何评定?

  答:专业奖学金范围内的新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期)由系(院)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和二等专业奖学金并报学校批准。专业奖学金按每年十个月发放。

  13.什么是定向奖学金?

  答:定向奖学金是指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水利等艰苦行业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14.定向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标准有何规定?

  答:(1)定向奖学金的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确定为享受定向奖学金的学生,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2)定向奖学金分为三等,发放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500元,二等每人每年450元,三等每人每年400元。

  15.定向奖学金能否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兼得?

  答:不能。凡领取定向奖学金的学生,一律不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专业奖学金。

  16.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行后,原来规定的有关享受加发40%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原来规定的有关享受加发40%以内的特殊专业伙食补助费和由学校集中掌握的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费的政策继续执行,标准不变。

  17.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奖学金。凡是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18.享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是专门奖励优秀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奖学金。享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不仅要具备普通奖学金所具有的基本条件,还应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获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仍同时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定。

  19.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标准依据研究生的学历层次、类别和工作经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现行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规定标准为:

  (1)博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4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80元。

  (2)硕士研究生: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20.各高等院校在执行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时是否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答:各高等院校在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规定的普通奖学金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

  21.各高等院校按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向下浮动所取得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1)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2)与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3)用于发放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学生部分报酬等。

  22.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及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是否享受研究生奖学金?

  答:(1)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凡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其待遇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2)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奖学金。

  三、助学贷款

  (一)学生贷款

  1.学生贷款制度何时开始实行?

  答:1986年,学生贷款制度在部分高等院校进行试点。1987年7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学生贷款制度。专科院校是否自1987年起实行学生贷款制度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

  2.哪些高等院校或专业不实行学生贷款制度?

  答:实行专业奖学金办法的高等院校或专业,不实行学生贷款制度。

  3.学校的学生贷款审定机构如何组成?其职责是什么?

  答:原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学生贷款审定机构应由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师和学生等方面代表组成。它负责接受、审查、核准学生的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协议手续,监督审查学生贷款基金的使用情况。

  目前,在各高校的实际运作中,学生贷款的具体审定工作通常由学校学生处牵头负责。

  4.申请学生贷款的程序和办法是什么?

  答:(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贷款申请报告,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担保人。

  (3)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审核批准。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期(年)审批一次,学校核准后按月发放。

  5.学生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答:如果贷款的学生违约不能如期归还所借贷款,其担保人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6.学生贷款的额度和比例有何规定?

  答:1993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原来文件中有关学生贷款额度和享受贷款学生的比例的条款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规定为:

  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最高数额,由学校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准或本校学生学习、生活费用的基本需要研究确定。

  学生在获得奖学金后如生活仍有困难,可以申请贷款。其申请贷款的数额,由学校在贷款和获得奖学金的两项之和能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基本需要以内掌握。

  享受贷款的学生比例,由学校根据本校本、专科学生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数,在规定的贷款经费总额内确定。

  目前各高校学生贷款实际额度一般每年在1000元以上。

  7.学生向学校申请学生贷款应具有什么条件?

  答:学生向学校申请学生贷款的条件是:

  (1)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

  (2)奋发向上,努力学习。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学生申请贷款,应由本人向学校贷款审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必要资料(一般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街道或乡级以上的困难证明、担保人的担保书及其本人的现实表现等),承诺有关还贷的责任条款,提供还贷担保人。

  对于华侨学生申请贷款与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其他学生相同,按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8.什么情况下学校可停止或减少发放贷款?

  答: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及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9.学生贷款偿还有几种形式?

  答:学生偿还贷款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学生毕业前,一次或分次还清;

  (2)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将全部贷款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部门;

  (3)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二到五年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扣还;

  (4)毕业生工作的所在单位,可视其工作表现,决定减免垫还的贷款;

  (5)对于贷款的学生,因触犯国家法律、校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或学生自动退学的,应由学生家长负责归还全部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和作用:

  (1)是国家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2)是国家为帮助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部分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资助措施。

  (3)完善了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缓解了高校资助经费不足的矛盾。

  (4)帮助学生树立了自力自强观念及精神,鞭策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有力地推动了高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5)为公民获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机会提供了社会保障机制。

  2.国家助学贷款由哪家银行负责承办?其贷款的性质是什么?

  答: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项工作。其贷款性质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正常的贷款业务管理。

  3.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对象、范围和规模如何?

  答: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为使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顺利进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进行了试点;从2000年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校学生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各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由各地区根据地方财政贴息情况制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规模由教育部按照国家财政贴息经费确定。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可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活期账户。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5.学生个人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是多少?

  答:学生贷款金额主要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

  学生贷款金额=所在学校收取的学费+所在城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提供的收入、社会等其他方面资助的收入)。

  其中,学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由于各学校学费收取标准和各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同,学生贷款的最高数额也不完全相同。一般情况下,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得到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6.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

  7.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部门利率政策执行。现行年利率为:

  (1)六个月(含)以内:5.58%(2)六个月至一年:5.85%(3)一年至三年(含):5.94%(4)三年至五年(含):6.03%(5)五年以上:6.21%。如遇利率调整,贷款银行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学生。

  8.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是怎么回事?

  答: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还款利息补贴。学生所贷款利息的50%由财政贴息,其余50%由个人负担。

  9.学生到哪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向学校的指定部门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承诺书》等有关材料。

  10.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贷款的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提供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

  (3)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  同意为借款学生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学生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须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国家助学贷款有几种担保形式?什么是信用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可以是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信用助学贷款四种形式。前三种贷款形式的办理手续较为复杂,信用助学贷款手续较为简便,适合在校大学生办理。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的助学贷款。

  12.什么人可申请信用助学贷款?

  答: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一般发放信用助学贷款。

  13.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有何要求?

  答: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14.信用助学贷款中的介绍人是指什么?

  答: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15.信用助学贷款中的见证人是指什么?

  答:见证人是指与借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见证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16.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

  (3)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认可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4)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学生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5)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7.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答:信用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学生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

  (2)借款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借款学生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4)已婚借款者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

  (5)借款学生家庭地址。

  (6)还本付息方式。

  (7)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

  (8)借款学生、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银行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9)借款学生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

  (10)其他条款。

  18.借款学生违约及介绍人、见证人不履行职责时,贷款银行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答: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借款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介绍人、见证人公布其姓名。

  19.学生在借款期间,需要调整贷款数额或中止贷款,应该如何解决?

  答: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

  20.学生在借款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介绍人、见证人、学生所在学校及贷款银行采取什么措施?

  答:如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时,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21.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1)各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

  (2)学校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教育部,负责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事务管理工作)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3)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贷款申请额度,报送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贷款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5)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对审批后的贷款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

  22.国家助学贷款是如何领取发放的?

  答:国家助学贷款施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2个月,可采取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的办法。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的活期账户。

  23.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有何规定?

  答: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分次还款的顺序应为先借款项先还,逐一排序。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时间最迟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应由借款学生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50%部分实行“利随本清”,归还贷款本金的同时,支付同期贷款利息。借款学生经与经办银行协商后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一次性和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24.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答: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是指:贷款到期后,本金不能归还,又申请续贷),但逾期部分国家不再给予贴息。

  25.贷款银行如何收回借款学生偿还的贷款?

  答: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如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借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26.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怎么办?

  答:逾期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学生,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逾期未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毕业生,其接收单位或工作单位负有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的义务,并在其工作变动时,提前告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向其现工作单位和原工作单位追索所欠贷款。

  27.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银行、借款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将借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书面通报经办银行。借款学生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借款学生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按借款合同中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还款方式及贷款担保的变化情况,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

  28.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借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贷款银行也可与借款学生工作所在地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29.什么情况下,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答: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学生和保证人偿还学生借款本息,或依法处理抵押品、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没有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需重新提供担保措施的。

  30.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后,原学生贷款制度是否继续执行?

  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各试点城市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宣传、组织实施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仍要继续执行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有关学生贷款制度的规定。

  

  (四)勤工助学

  1.勤工助学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项活动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且可以使学生通过参加劳动取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资助办法,是对他们安心完成在校学业的有力支持。

  2.勤工助学一般设置哪些岗位?

  答:高等学校的勤工助学岗位可以为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的岗位,不要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各高等学校必须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力争使50%以上的在校研究生能够拥有“三助”岗位;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开辟、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3.勤工助学工作的劳动报酬的标准和来源是什么?

  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要合理适当。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工种或岗位的酬劳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标准予以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人员的酬劳标准,也可适当提高,以充分体现资助的原则。学校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

  

  (五)特别困难学生补助

  1.对高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许多高等学校都不同程度地有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简称“特困生”),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有些学生在校的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开展勤工助学取得的收入和各种补贴),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对此,必须采取补助办法,以保证这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这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保证学校稳定的重要措施。

  2.高校对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时应注意哪几方面?

  答:(1)各高校要把解决“特困生”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

  (2)要做好对“特困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摸底排队工作,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准线或学生在校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情况,定期研究“特困生”的有关问题。

  (3)要注意做好对“特困生”的引导和帮助工作,使他们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学业。

  (4)要教育广大学生在生活上不搞攀比,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5)各高校要真正把国家的有关政策掌握好,做好相应工作,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

  3.哪些学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答:对于那些在校月收入(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补贴)低于学生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的国家任务本、专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特别困难补助。

  4.特别困难补助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对“特困生”的困难补助的标准可参照学校所在地所需的最基本的学习、生活费用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六、学费减免

  1.学费减免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普通高等学校中部分学生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全部学费有困难。为帮助这部分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不因此影响学业,在收取学费的普通高等院校中,对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

  2.哪些学生可减免学费?

  答:国家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他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精神,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学费。

  3.减免学费额度如何确定?答:由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的实施办法,结合学生本人表现及经济状况,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研究决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4.减免学费如何管理?

  答:各高等学校要根据国家及本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本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的主管部门备案。

  各高等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应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各高等院校要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其包括减免学费在内的各类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进行宣传,解除经济困难考生及其家长的疑虑,保证合格新生按规定入校学习。

  减免学费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与其他有关政策统筹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将学费减免政策和其它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措施,在实践中认真总结、逐步完善。各校党、政、群组织要共同配合,做好困难学生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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