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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
200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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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实施因材施教,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动作用,增强教学活力;有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学校在总结学年学分制工作的基础上,从97级开始,在本科生中全面推行了学分制。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全面学分制的实施方案概要如下:

  一、学制与学习期限

  学制:四年

  学习期限:3?6年

  允许学有余力的同学比一般同学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环节,提前毕业。学习期限最短为三年。

  ?允许部分同学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学习年限最长为六年。

  二、学期安排

  一学年分为两个学期。为便于学生选课,每学期理论教学、实验课和分散进行的一些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安排16周,2周考试。其余周数安排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验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不在中间穿插。暑假有前有后,不求划一。第八学期一般不安排理论教学。

  三、教学计划

  制定具有更大弹性的教学计划,以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和具有较强适应性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指导原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培养。按“1十2十N”的模式构建理论教学课程体系。一年级按学科门类设置课程;二、三年级按学科或专业大类设置课程;四年级按专业或专业方向设置课程。实践教学要注重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四、课程分类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必修课不高于75%,选修课不低于25%,其中限定选修课17%左右,任意选修课8%左右。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

  五、学分计算

  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

  1.理论课程(含课内的实验和分散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活动)以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2.体育课按每30学时计1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

  (1)实验课以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2)集中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以每1周计1个学分。

  4.公益劳动记2个学分,分散安排。

  六、学分的取得

  1.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2.考核与重修。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限选课,但必须取得分组选修课的学分;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修多次。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不给学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按通过的级别登记学分。

  3.自学与免修。

  部分课程或课程中的部分,学生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者,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听。学生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认为已掌握者,可按免修办法,申请免修,提前取得学分。但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不予免修。

  七、学分绩

  实行全面学分制后,用“学分绩”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学分绩=一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成绩

  平均学分绩=∑课程考核成绩×取得的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按学期、学年或累计各学期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即为学期平均学分绩、学年平均学分绩或累计平均学分绩。

  学分绩计算中“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成绩,凡五级记分或二级记分的课程或环节,在计算学分绩时一律按如下关系换算成百分成绩。

  五级分等级百分制成绩优秀90 良好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60分以下二级分等级百分制成绩通过60 不通过60分以下

  学生修读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取得的学分为零,不参加学分绩计算。

  八、选课

  1.学生选课应参照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导师要加强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2.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习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可以超出指导性教学计划建议的范围多选课程。学生也可以少选课程,但不能低于学校要求的最低学分数(建议为平均每学期15学分)。

  3.选课的程序应按选课办法执行。必修课选课人数低于20人、全校性公共任意选修课低于30人、专业选修课低于1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九、导师制

  推行全面学分制,同时实施导师制以指导学生选课和学习。导师有义务向学生提供有关选课的各种规定、程序、教学计划和毕业要求等信息;帮助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十、学生学习自主权

  在学校具体安排下,学生具有如下学习自主权:

  1.自主选择学习期限和学习进程;

  2.自主选择课程:

  3.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地点;

  4.自主选择主讲教师;

  5.有条件地自主选择转专业;

  6.有条件地自主辅修另一专业。

  十一、编班与学籍管理

  1.实行学分制后,学生仍按(院)系、年级编班,形成自然班或称行政班。学生选课后,按选课人员形成教学班.

  2.学生的休学、停学、复学、转学(专业)、退学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3.学生在四年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尚有各种环节未完成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延长期内.编入低年级相应的行政班。

  十二、毕业与学位

  1.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数并达到学校毕业的基本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2.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全部环节者,可提前毕业。

  3.学生在校时间最多不超过6年。六年期满,仍未完成教学计划学习者,作结业处理。

  十三、辅修

  学生修满主修专业学分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主干课程,修满辅修专业课程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满辅修学位课程学分,完成其毕业设计并取得学分者,发给辅修学位证书。

  十四、附则

  学生的学籍管理、免修、免听、辅修等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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