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自1997年开始在本科生中实行学分制,为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学制与学期第一条本科生的标准学制为4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为3~6年。
第二条实行一学年3学期制。第1学期为短学期,长4周,主要用于安排军训、实践性教学环节及部分选修课;第2、3学期为标准学期,长17周,用于理论教学;另有两次期末复习考试安排3周;一般寒假5周,暑假6周。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第三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进行学籍管理的依据。
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如下方法计算学分:
⑴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7学时为1学分;⑵单独开设的实验课25学时为1学分;⑶体育课一学期为1学分;⑷集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时不规范的按相近学时计算学分。
第四条平均学分绩是对学生学习质和量的综合评价。其计算公式为:
按学期、学年或累计各学期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分别为学期平均学分绩、学年平均学分绩和累积平均学分绩。
平均学分绩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申请学位、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依据。
第五条学生修读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零,但在计算平均学分绩公式中,分母内课程学分求和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学生不及格课程经重考或重修及格后,将实际成绩计入平均学分绩。
课程分类与学分要求第七条教学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分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各专业教学计划对各类课程均规定有最低学分要求。
第八条必修课是教学计划规定该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是完成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保证。必修课一般为110学分左右,包括公共课、基础课和部分主干专业课;限选课是该专业较重要的专业基础或专业课程(组),也可是与该专业相关的基础课和其它课程或课程组;限选课一般为32学分左右任选课是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爱好自由选修的课程,一般为16学分左右,包括三类:
⑴各系开设的本专业深入型的课程;⑵学院开设的素质教育课程,如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管理等;⑶其它系开设的必修课。
为了加强素质教育,学生必须选修6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管理方面的课程。
限选课学分可替代部分任选课学分。
第九条对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辅修课程组全部为必修课。其学分可部分替代任选课学分。
成绩考核与管理第十条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必须经考核评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记分,达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取得学分为零;考查可以笔试,也可通过作业、实验、综合报告和论文等形式考核。考查可以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一条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一般考试成绩占90%,平时成绩占10%。
第十二条必修课和限选课为考试课,任选课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课。体育课、德育课和集中的实验课的考试可按考查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无论考试考查,成绩均应计入平均学分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五级分制一律按下列换算关系折成百分制:
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0分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取得考试(考查)资格。凡无故缺课达该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完成规定实验、少交实验报告和作业达应交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需按有关规定重修。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随听课班严肃认真地参加考核。旷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和“作弊”字样。旷考者必须重修,作弊者有悔改表现的准予重修。
第十六条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集中进行,少数随课程结束进行;考查随课程结束进行。阅卷结束后教师填写成绩报告表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于考试结束三天内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十七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应由原评定成绩教师向教研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研究确有特殊原因,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学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直至取得该课程学分。重修考试随听课班进行,一般不另组织考试。学生对某课程所取得的考分不满意也可重修,最后以考核最高分记入档案。
第十九条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交费选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重修原则上应跟班听课,特殊情况经任课教师同意和所在系主任批准,可酌减听课时间,但听课时间不能少于该课程学时的50%且需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
第二十一条学生重修应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二十二条学生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可替换累积平均学分绩中的相应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可以缓考。缓考一般不单独安排,随下轮该课程考试进行。
第二十四条毕业班学生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在毕业学期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考试。该次考试需按重修标准交费。
第二十五条实践性教学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毕业学期学校不组织实践性教学的重修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生累积学分绩在75分及以上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和所在系主任批准,可不随堂听课,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课程考试且成绩及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七条优秀学生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对所选部分课程可免修自学,直接参加该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体育课、实验课和集中的实践环节不得免修。
选课原则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要求。教学计划是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修读必修课和实践环节,在导师指导下依照有关规定选修限选课、任选课,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 先选先修课。
第三十条选课数量应满足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每学期选课以22~24学分为宜,最低不得低于18学分。原则上允许平均学分绩高于70分的学生选学26学分,最高不超过32学分。
第三十一条部分必修课开出了不同档次的课程,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档次高的课程,不能选修比计划档次低的课程。
第三十二条学生选课一般应以时间不冲突为原则,如无法完全保证,应遵循如下规定:
⑴不能选修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
⑵上学期平均学分绩高于75分的学生,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可选部分时间冲突的课程。但每周冲突时间不得多于一次课(2节),且必须优先保证必修课。免听部分实验不得免做,作业必须完成。
第三十三条对选择三年毕业的学生,其应完成的集中实践环节经教务处批准,由导师和所在系安排随高年级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所选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若未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学习和考核,该课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必须重修,属选修课的可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十五条为了保证知识传授的整体性和连续性,对于需多学期开设才能完成的课程(如高数、物理、外语等),应连续选课学习。否则,该课程已取得学分作废。
第三十六条对选课人数过少的选修课,专业课者少于8人,公共课少于15人时,该课程停开。
第三十七条对热门课的选修,累计平均学分绩高者有优先权。
选课程序第三十八条每标准学期的第15周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开课目录、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教室容量。此后一周内由导师指导学生选课,填写由导师签字的选课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做选课,另一份上报教务处备查。
第三十九条每标准学期的第16周进行选课。学生持学生证或考试证和选课单到选课中心选课。
第四十条每标准学期的第17周公布选课结果,下学期开学后即按此选课单上课。
第四十一条对已选课程一般不得退选或改选,如有特殊情况经导师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于选课结果公布后一周内或下一标准学期第一周内办理退选和改选,有漏选、错选者也在同一时间内一并办理。
第四十二条标准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公布正式选课单。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1997级日校本科生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务处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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