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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办中小学收费不得高于公办学校
2005-10-10    记者 王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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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10月9日电 河北省最近出台一项规定,对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做出明确规范。其中一条是,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公办学校。

  针对部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不一、相对混乱的状况,河北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对代收代管的费用,要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学生收取的杂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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