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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规范支教工作
2005-11-01    徐遵喜 高行科 记者 董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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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支教人员,一律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不得参加干部竞争上岗,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日前出台的一系列制度,使该区支教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操作之路。

  该区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要轮流到边远乡镇中小学支教;教育局机关和直属学校每年选派10名教师对口支教,力争用5至7年时间,保证教育局机关所有人员都到基层学校支教一次;公办学校选派年轻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支教,每次支教期限不得少于1年。

  支教工作的重点与核心在质量。为此,宿豫区作出规定,对支教与被支教学校实行捆绑式考核,支教人员在校的表现、教学质量、工作实绩等情况一律列入对支教学校和被支教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为确保支教工作取得实效,该区规定,每年将组织区教育督导室等部门人员深入学校,对支教人员进行考核,符合条件并积极参加支教者,在职称晋升、干部竞争上岗、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对在支教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条件但不报名支教或经单位推荐后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一律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不得参加干部竞争上岗,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将就地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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