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小区里只有民办示范性质、收费较高的小学,没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贵州省惟一的国家级城市住宅试点小区———贵阳市中天花园的13名业主子女向该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教育部门侵犯了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是,近日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类似诉讼在全国尚属首例。
这份于2001年11月20日提起的诉讼称:原告在购买中天花园住宅时,作为第三人,投资方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告资料和购房指南承诺:小区内设有小学、中学等公共服务设施。然而,原告入住后却发现,总人口近两万的小区并未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只有一所“世纪中天”开办、名为“中天北京小学”的高收费民办小学。被告云岩区教育局不顾中天花园周边地区没有学校能够解决小区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向第三人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导致包括原告在内的150余名适龄儿童交不起高学费,失去了在就近区域内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
原告还认为,中天北京小学校舍是中天花园的公共设施,投资已计入开发成本并摊入售房价格内,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第三人并非校舍的合法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未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校舍作为自己的财产向被告申请办学许可,同样是不合法的。
为此,原告要求法院责令被告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许可证”,并利用中天北京小学现有场地、校舍开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
在提交的答辩状和庭审中,云岩区教育局则辩称:在原告所居住的区域内,是否设置义务教育学校,批准权限不在被告,被告没有法定职责,要求被告“作为”显然不合法;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是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国家大力提倡社会力量办学的精神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时间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相距3年多,已超过诉讼时效。“世纪中天”在赞同被告意见的同时,也辩称:原告认为校舍属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于法无据,校舍并未计入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内,且第三人对校舍实际投资,持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等合法证件。
云岩区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的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而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不过,鉴于法律规定在行政规划区内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法定职权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判决建议原告可向有权设置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和要求。
就此,原告法定代理人叶小川等表示,侵权行为几年来一直在持续发生着,并且如得不到制止仍将继续发生,诉讼过了时效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原告方将“双管齐下”,一方面提起上诉,一方面向云岩区政府申请给中天花园设置义务教育学校,或采取临时措施使小区适龄儿童能够就读中天北京小学;如果申请得不到落实,最后可能会起诉政府“不作为”。
此间教育界人士指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地方新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都存在与中天花园类似的情况,无论最后结果如何,这起诉讼提出的问题怎样解决,都应该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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