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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义务教育的社会义务问题
2002-08-26    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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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极尽所能地帮助,还是将他们作为赚钱的对象,或将他们一推了之?

  开学在即,莘莘学子又将走进课堂。但不可否认,又将有少数人因为家境贫寒而无缘上学,而这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及大学阶段尤为突出。我们该如何对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是极尽所能地帮助,还是将他们作为赚钱的对象,或将他们向社会一推了之?这个问题理当深思。我痛苦地看到,很多地方的高中动辄几万元的缴费,一些高校昂贵的各项费用,使得贫寒家庭不堪承受。这一切都指向了一个问题,在非义务教育中社会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应该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无论是否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九年制义务教育只能保证公民的最起码的受教育权利,如果仅靠这有限的教育,在科学技术就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我们国家是难以跟上世界发展形势的。因此,让公民接受更多的教育,使我们民族能够保持更大的发展后劲就是国家的当务之急。

  无疑,不少地方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8月17日的《北京青年报》《贫困大学生能上大学了》一文报道了“希望工程”动员社会力量资助学子的情形,8月3日《人民日报》刊发《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而失学———浙江省实施大学生助学计划纪实》,7月29日《扬子晚报》消息《扬州为低保对象解忧特困子女高中费用全免》,这些报道均提及了地方政府关心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事,读来叫人感动。当地政府没有不作为,而是主动对一些社会弱者予以保护。从中我欣喜地看到了不少地方政府的认识:即使在非义务教育中,他们也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但是我认为,这些毕竟还只是临时的行政性措施,尚未形成一种共识乃至一种制度。而更多的地方则是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学校正在走向公益性的反面,只顾赚钱,忘了办学的宗旨。有的公办高中,十几个班中只办两个班的正常收费班,余者都是高价班,几万元甚至更多的收费。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要么徘徊在学校大门外,徒叹奈何;要么咬牙掏钱,任人宰割。

  一个无视受教育者的利益,只想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事业,我想无论如何都不能称之为公益事业。当非义务教育的资源紧缺被人利用而成为“暴利经济”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担心全民素质的提高是否能够跟上世界的发展。因此,在教育尚属稀缺资源的情况下,受教育者是弱者,其权益需要法律的保障。

  笔者认为,之所以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不是十二年制乃至更多,是基于国力的无奈选择。因此,义务教育是对于社会(含家庭)最起码的要求,社会及家庭只要条件许可,理应给受教育者提供更好的条件,绝不能机械理解义务教育法的“义务”二字,将自己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要保证非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单凭一些人的良心是不可靠的,必须靠制度。尤其是,对于学校非义务教育中的行为不能甩手不管,应该建立必要的监管体制,防止一些学校沦为单纯谋利的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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