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促进基础教育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和可持续的改革和发展,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势在必行,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至为关键。为此,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展开积极的工作和探索。
一、确立现代教育督导观念
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必须使每一位督导工作者确立基础教育优先发展的思想,明确我国基础教育面临的新形式和新问题,解放思想、积极主动、锐意改革、鼓励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重要作用。
教育督导的目的是促使教育事业的有效发展,即让教育资源得到充分与合理的使用;使基础教育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及整体发展相适应;使教育的发展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因此,相对于以往的教育督导工作而言,今后应加强积极的参与性、指导性督导,而不是单纯的成果评估验收,这是改变经验型教育督导观念和作用的重要方面,也是教育督导实现创新的基础。
在“两基”目标基本实现之后,特别要确立适应素质教育的督导观念和政府与学校主体发展的督导观念。要明确目标、责任、环境及与社会各方面的相互制约与互动关系,营造适于基础教育发展和促进社会良性运转的氛围与机制,引导积极的社会学习需求,使政府和民众在发展基础教育方面有更多、更全面的共识。
作为政府,保证教育经费的有效投入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除此之外,还应积极主动地承担与教育发展息息相关的其他责任,并规范政府发展教育的思想、制度、法律和行为,真正确立教育在社会发展运行机制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而不是将发展教育视为单向的服务和负担。要使政府部门和全社会认识到,促进教育水平的提高应是地方整体发展战略中最具活力的生长点,是实现“科教兴国”大业的重要支柱。
学校既是政府的教育机构,又是办学的独立法人实体,拥有对学校规划、教学实施、质量控制、人事聘任、财务管理等确定和实施管理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又必须严格地遵守教育法规和教育方针,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促使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在现有的水平上为其创造最佳的条件和环境。
鉴于以上对政府和学校主体发展作用的基本认识,教育督导的作用与方法也将发生重要的改变,并在探索中进一步完善和明确。
二、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兼督政和督学于一体的政府专设机构,教育督导部门应是协调与整合社会资源为基础教育服务、确立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基础教育事业观念的最适宜的机构。为此,将督政和督学有机地协调起来、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实现督导的基本目标。
在督政方面,目前还存在着较注重政府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忽视政府对教育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导向、信息服务、育人环境创设等现象和问题,对此应及时加以调整。为此,一方面要强化督导的力度,建立健全对实施素质教育合格县(市、区)的评估验收制度,促使相关的政府规划合理、政府行为到位、政府工作持续而有效。另一方面,要细化评估的方案与细则,注重其系统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不搞浮夸和单纯追求数量。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使评估框架内容简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有可操作性,并不断趋于完善。
在督学方面,学校的行政管理一直是督导的重点,而对教学,特别是课堂教学及其相关问题的关注却远远不够,致使督导工作难以深入和获得实效。所谓督学,就是要深入到学校教学工作的内部,挖掘影响其发展和提高效率的更深层的问题,并给予具体细致的评估指导。其工作的关键在于激活影响学校教育发展的内趋力,协调学校教育的各方面关系,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以符合教育的规律和地方的实际。
将督政与督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督导工作本身,也将从根本上促使整个社会形成有利于教育改革发展的合力,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新体制的投资体系。此外,还应确定分类指导和区域发展的战略,在办学模式多元化、教育产业化发展、教师队伍优化、教育设施合理布局与教育结构调整的同时,促进教育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依法督导,提高督导者的政策水平
与基础教育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都应教育督导工作的依据,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对每一位教育督导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也是其能否在教育督导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的重要保证。
在督导评估中不仅要重视终结性评估及其法律依据,也要注重形成性评估及其法律依据;既要注重地区和学校教育发展的内部问题评估,又要重视教育与社会、家庭等外部关系水平的评估,使督导评估工作更加全面和深入。
当然,政策水平的体现并非教条式的生搬硬套,而应是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创造性地促进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帮助地方转变教育观念的同时,给予其法律和各方面的支持,科学地、可持续地、有创新地给予教育法律以明确的解释,并严格地加以监督和促进实施。
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既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又应是其认真负责的修正者和补充者。在实施教育督导的过程中,先进的经验、失败的教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规律等都是帮助教育法规不断趋于完善的重要的资源。为此,教育督导者应有意识地参与到中央和地方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中来,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
四、培训各级教育督导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为了拥有一支高质量的教育督学人员队伍,以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必须要求其不断地学习与进修,了解一切与教育相关的发展变化和趋势,以保证在督导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相当的理论水平。既要了解教育与社会整体发展关系的一般规律,又要深入了解本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特点,还要加强相关的情报信息建设,使学习与进修相互结合,不断提高督导人员的全面素质。当然,与此配套的是要保证相关的人员编制,建立督学资格认定制度,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吸引一批专家型的人才进入到教育督导的队伍中来。
另外,还应有意识地改变督导人员年龄老化的现状,逐步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管理者和专家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员基本结构,为督导工作和督导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