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务院正式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际,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颁布实施《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从1977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制度以来,我国教育督导工作已经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教育督导制度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教育的改革发展逐步完善。199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将教育督导制度列为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此外,国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但是,一直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关于教育督导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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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实施《条例》有四个重要背景:一是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时期。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历史新阶段。新形势对教育督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教育督导发挥更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教育督导的职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中央要求转变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确立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健全教育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三是世界一些教育强国都在加强教育督导。如法国、英国、澳大利亚通过建章立制,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制度和工作体系。四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已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网络,建设了一支近5万人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构建了“督政”、“督学”和监测三大体系框架,建立了教育督导基本工作制度。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教育督导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将30多年来教育督导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进行提升,对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国家的法规,提高教育督导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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