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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条例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08-02-22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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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20年的教育督导制度,有望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对外公布《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严禁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教育标准和要求进行”。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职教育。督导的主要内容包括11项: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等。

  就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

  目前,我国各级教育督学基本都是兼职,专业化程度较低。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是国家公务员,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科研、教育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经教育督导机构专业考核合格。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后,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公众可以查阅。公布前应经教育督导机构所属人民政府批准。督导评估报告应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评选先进、奖励的重要条件。

  本次征求意见3月31日截止。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在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邮寄信函,请寄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邮编100017),信封注明“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请发至jydd@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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