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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法》:维权应重于处罚
2005-09-07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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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新闻被媒体广泛报道: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第一部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国家教育考试法》已由重庆专家起草完毕,目前已进入征集意见和立法讨论阶段。

  我们注意到,“使打击考试作弊有法可依”、“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是许多相关报道关注的重点。冀望于《考试法》从法律的高度规范考试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无疑非常值得期待。不过,在我看来,更值得期待的也许还是,《考试法》的根本价值———保障考生的考试权益,换言之,期待《考试法》成为权益法,而不仅是处罚法,应当成为我们关注的核心。因为毕竟,防止考试作弊也好,追究舞弊者法律责任也罢,从考试法治的意义上讲,都只是手段,而维护落实参与者的考试权益,才是其最终价值目的。

  基于这种理解,对《考试法》的权益期待,我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进一步重视。

  首先,从纵向的考试活动流程上看,除了考场之外,考试权益范围还包括出题、报名、录取等多个环节。很明显,这些构成一个完整考试过程的每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背后,都有相应的公平公正问题,直接关系到考试参与者的权益维护。以“报名”为例,如报名条件如何制定、取舍的依据是什么?考试费用该怎么收,标准是什么?再比如,在“录取”过程中,考生是否有权在第一时间免费获知自己的考试成绩?对有疑问的考试分数是否可以查卷?等等,显然都是我们期待《考试法》能给予明确规范和切实保障的考试权益。

  再从横向的考试关系格局上看,与考生相对应的是,监考者、阅卷者等考试组织者方面。如果我们承认“服务考生”乃考试活动的本质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也会承认,在“考生”和“考试组织者”这对权责关系中,责任约束的主体是后者,而权益的主体是前者,也就是说,制约组织者权力、保护考生权利,应成为《考试法》维护的基本考试法治秩序格局。然而,近年来,在各类考试中,这方面问题显得非常突出———比如,为了组织者的监考方便,考生的权益往往成为“严格考纪”名义下的牺牲品,充斥着诸如“禁止考生在考试中途上厕所”,“提前交卷也不得离开考场”之类的“霸王”条款。无疑,纠正这种以管理者“权力”而不是考生“权利”为中心的考场管理逻辑,就成为我们对《考试法》的又一个重要权益期待。

  最后,我想,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重要期待应该是,希望《考试法》能名副其实,成为所有考试的权益法,将一切国家考试都纳入其调整范围,而不只限于“教育类考试”。没人能否认,在今天,涉及人才选拔、资格认定、能力鉴定的各种类型考试,已远远超出了教育范畴,如司法部门组织的司法考试、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等等,而与高考、考研、四六级等教育考试一样,这些考试也都存在各种急需解决的考试规范、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如果囿于部门管理分割,同样性质的考试问题,不能通过统一法制的方式得到解决,那么,不仅《考试法》的考试秩序规范、权益保障能力难免会打折扣,而且也不利于国家法制的完整和法治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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