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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从何川洋事件看高考录取制度改革
2009-07-08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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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对重庆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北京大学已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放弃录取;而香港大学也在对何川洋进行面试后,没有录取他。

  就北京大学放弃录取何川洋,不少舆论赞成北大终于做了一件正确的事。而对香港大学没有录取何川洋,网民的看法是:你看,香港大学也不录取他,证明他的“状元”不那么货真价实。

  那种用香港大学的不录取何川洋,来“反证”国内大学不录取何的合理性的想法,显然是不知两地大学的录取规则。香港大学实行自主招生,录取看的不只是高考分数,内地“状元”申请香港大学不被录取,是十分正常的事。香港大学不录取何川洋,只能表明学校觉得他不适合自己的招生标准,并不能说明其他什么。

  而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何川洋,则恰恰说明学校没有自主招生权。从北京大学招办的解释看,他们之所以做出放弃的决定,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学校的招生是听命行政的。

  而且,北京大学的这种解释也意味着,内地任何大学也不得录取何川洋,如果录取,将违背教育部有关规定。何川洋剩下的出路,就是继续寻找境外高校,以及选择复读。

  有很多网民说,真金不怕火炼,有种的就复读一年。问题是,在父母受处罚、自己被取消录取资格的压力下,一个18岁的孩子能挺过来吗?而且,复读本就是我国教育的问题之一:我国的高考成绩只是一次性用品,两个月内有效,若不能在当年集中录取中派上用场,过期就毫无用途,所以才有考生选择复读,希望在来年走运。

  分析近来要求严惩何川洋父母,同时要求取消何川洋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的言论,其核心点,都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因为早有法规明确要求,对违规变更民族身份的考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和学籍;如果不取消何川洋的考试成绩和录取资格,规则的严肃性何在、法律不就可以儿戏了吗?

  笔者从来不反对依法治教,严肃执法,但前提是,政府部门所制定的政策本身,首先必须合法。在笔者看来,赞成维护规则严肃性的论者,他们是被加分政策中的不公所激怒而蒙蔽了双眼。其逻辑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定是不容讨论的。那么,试问,同样是政府部门出台的高考加分政策,为何舆论要质问其是否合法,质问其是否公平公正?为何要求取消这种加分政策?为什么在谈论加分政策的时候,大家就没想到要维护这种规则的严肃性?几年前,教育部出台要求大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的规定时,为什么舆论普遍反对并嘲弄这一规定?而在舆论的质疑中,这一规定不久之后也取消了。

  就近期被广泛援引的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而言,笔者认为其中关于剥夺考生考试资格、录取资格的处罚规定,涉嫌违法。就如教育部当年的禁租令涉嫌侵犯公民的自由居住权一样,剥夺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的处罚,涉嫌侵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基本受教育权利。

  众所周知,我国已经允许服刑犯人参加成人高考,接受高等教育。也就是说,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接受教育是每个人平等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行政部门无权制定行政规定去剥夺考生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任何公民都有参加考试的权利、被学校录取的权利,至于能不能录取,应由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决定。这就是香港地区的高校为何可以自主录取被内地取消录取资格的“高考移民”的原因所在。

  就变更民族身份这一违规行为来说,以剥夺并非主事者的考生的考试资格、录取资格为惩罚,也是不理性的。本起事件中,何川洋父母为其更改民族身份,是发生在《通知》发出前四年,在他14岁之际,那时他还是一个不懂事的孩子。

  当然,如果不剥夺考生的考试资格、不取消其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由于我国现行高考录取制度是按照考试分数高低进行集中录取,这将意味着考生在依照“分数+志愿”的录取体系中,一定要被某所高校录取。这才是所有问题的根源所在。

  在笔者看来,不论是此次高考考生希望通过变更名族成分以寻求加分,还是随之而来的对违规学生予以不合理惩罚,都迫切要求改革现行高考录取制度。从加分政策看,如果不是把“特长加分”、“身份加分”等直接加到高考分数上,再依据考分排序录取,而是有多元评价体系,将学生的特长、家庭背景、民族成分等均作为录取的具体指标,并加以综合考察,违规加分的原始冲动将减少。从高校的自主招生来看,如果高校能基于考生的统一考试成绩,结合考生的中学学业成绩、中学综合表现,自主进行录取,那么,何苦需要行政部门出规定,剥夺考生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呢?

  (作者熊丙奇系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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