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
(1) 1994年教育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教育战线广大干部、教师和学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学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努力工作,克服困难,认真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师法》;抓住时机,深化教育改革,继续促进各类教育事业特别是“两基”工作向前发展。
全面部署《纲要》实施工作
(2) 上半年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讨论实施《纲要》的具体规划,部署今后七年的教育工作。
为推动《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年内另筹备召开部门所属高校工作会议、“两基”督导工作会议和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会议。
加快教育立法并加强执法监督
(3) 制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的教育立法规划;起草修改《教育法》,报国务院审议后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调研起草《职业技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向国务院报送《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规定》、《教师职务条例》和《教育督导工作条例》等条例,并争取尽快颁布执行:协助国务院法制局修订《民办学校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发布《教师聘任暂行规定》、《教育电视台(站)管理规程》和《校外教育工作规定》等规章;推动并督促地方的相应立法工作。
(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和人大教科文卫、国家教委、司法部等六个部委的要求,在全国大力组织、宣传、学习《教师法》,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年内分别组织对《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
切实改进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5) 组织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领会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是教育战线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年内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组织干部师生通读《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在深入讨论、领会的基础上,引导广大干部师生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
(6) 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中央有关学校德育工作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学校德育工作出现的各种新问题,调研起草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决定。
(7) 逐项落实1993年全国高等学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研究提出改革高校马列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方案。高度重视各项新的改革政策出台后的不同反映,及时研究、引导、处理高校出现的各类敏感与热点问题,继续保持高等学校的稳定。
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
(8) 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
基础教育: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进一步调整、理顺县、乡管理基础教育的职责。在贫困的农村地区,加强县级统筹的权力。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贯彻统筹管理、加强领导,面向社会、面向市场,主要依靠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办学与管理体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办学模式试点工作。
高等教育:逐步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等教育的统筹权。进一步理顺政府、社会和学校之间的关系,继续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建立并完善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积极扩大中央部门学校与地方院校的共建及其它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模式的试点工作。重点研究改革部门办学体制和投资体制并开展相应的试点。
(9) 积极推进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扩大收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改革试点范围,积极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等配套措施。
进一步改革硕士生考试与录取办法,扩大培养单位录取自主权。加快改革博士生导师审批制度。
(10) 进一步深化并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结合工资改革,建立新的分配制度。根据社会需要继续调整高校专业结构,采取措施保护基础性专业、学科。加快教学管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11) 继续大力推进农村和城市的教育综合改革。在进一步做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县和“燎原计划”,示范乡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推广工作,积极促进农村县、乡两级的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在全国部分大型国有企业中,开展建立适应现代化企业需要的教育制度的试点工作。继续抓好现有试点城市的教育综合改革工作。
(12) 加强国家教委对教育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组建国家教育督导团,继续完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年内要初步建立起对各类学校办学条件与办学质量的监控机制,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指标和水平的统计与公布制度,以及旨在保证教师工资待遇的督导检查制度。
继续促进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发展
(13) 坚定不移地依法推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国家教委根据《纲要》的要求,提出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与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适应落实到县、乡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并分步组织实施。同时,研究制订扶持老、少、山、边和尚未脱贫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与措施。完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标准。年内公布首批实现“两基”的县(市、区)名单。
进一步研究高中的发展方针和办学棋风。
(14) 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总结、研究“双元制”的试点工作。加强重点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进一步办好示范性骨干学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研究制订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从业资格标准。积极发展初中后和高中后的多样化教育与培训。全面贯彻全国中专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抓好中专学校的建设,
(15) 继续大力发展成人教育。研究建立学历文凭与职业岗位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制度。完善从业人员岗前、在岗、转岗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成人学历教育的管理,开展相应的考试与评估试点工作。积极支持并引导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工作,研究规范继续教育体系的措施。建立完善扫盲机制,落实中央和地方的扫盲基金,完成年内扫除400万青壮年文盲的任务。
(16) 继续推动电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教育电视台站建设。
(17) 全面贯彻高教事业发展方针,以改革促发展。继续合理调整高校布局,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进一步健全并从严执行高等学校设置、升格的评议、审批程序。逐步推开对高校教学工作的评估,积极发展专科教育,大力推动高等农林教育的改革。颁发《重点建设一批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实施意见》(简称211工程),推动落实有关投资,并对部分高校进行首批预审工作。
贯彻全国科技工作会议和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提高基础研究水平。积极引导并扶持高校办好一批科技产业。抓好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的实施工作。
(18)全面贯彻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强民族教育。逐步落实对民族贫困县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办好内地西藏班,加强对民族地区教育管理干部的培训。
增加教育投入并加强经费管理
(19) 根据三中全会的《决定》和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框架,研究并提出确保教育投入稳定增长的思路和办法,建立相应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和有关配套政策,落实《纲要》提出的教育投入的各项指标。1994年要力争中央和地方的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有明显的增长。提出建立中央、省(区)、县(市)、乡四级扶助教育专款的办法。研究税制改革后农村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办法,以及对校办产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措施。调整并规范各类学校的学杂费标准。
(20) 研究提出国家教委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同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工作的意见。坚决制止乱收费,公布取消教育内部若干不合理收费项目。引导并完善农村教育集资工作。建立教育信托投资公司,筹建中华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展委属院校建立高校拨款基金制的试点,强化拨款机制的宏观调控作用。改进经费使用办法。建立相应的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并继续提高教师的待遇
(21)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队伍规范化管理,改进教师职务评定和教师聘任制。继续发展师范教育,完善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学校的政策措施。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教师培训工作,保持教师队伍特别是骨干教师队伍的稳定。
(22) 认真组织实施教师工资改革方案。同有关部门配合,提出在住房、医疗方面的改革办法和对教师实行优惠的措施。研究制订关于教师离退休工作的政策。继续创造条件,实现委属高校教师住房三年解困的目标。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拖欠教师工资问题,并探讨建立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的机制。
认真组织好第十个教师节的庆祝活动,进一步在全社会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扩大对外教育合作与交流
(23) 进一步扩大对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研究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政策与措施;研究做好留学人员中优秀人才回国服务或在外为国服务的具体办法。全面贯彻中央对港、澳、台地区教育工作的方针与政策。
搞好机构改革并加强机关建设
(24)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搞好国家教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改革;对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落实有关公务员制度并开展相应的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继续下放应该下放的权力。认真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25) 根据中央的要求,继续在教育战线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有关重大案件,坚决纠正教育领域乱收费、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纪检、行政监察和教育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