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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体制改革的基本形式――国有民办
2001-08-23    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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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体制改革涉及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重要的是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占我国基础教育控制地位的中小学如何进行办学体制改革,将对我国基础教育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部分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的基本形式??“国有民办”,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我国当前基础教育和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办学体制可分为三类:  

  国有公办型:即学校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  

  民有民办型:这类学校办学的主体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办学中所筹集和投入的资金不属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来自于社会。其发展符合国家和社会通过多种渠道发展基础教育的要求,具有长足发展的生命力。  

  国有民办转制型:国家将“公办学校”拍卖给个人或其他民间办学机构,其前提是被“拍卖”的学校继续作为公益性的、非赢利性的教育机构存在。“购买者”按学校资产的价值一次性或逐年全额偿还给国家。  

  国有民办学校有很大发展前景。国家和政府把“国有公办”学校按照有法律效力的程序,交由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学校教育资产及以后资产增值仍属国家所有,而教育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的全部或大部由承办者依法筹集和投入,承办者享有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权利和办学自主权,形成一种既不同“国有公办”也不同于“民有民办”的独特办学体制。而“国有民办”制学校的“国有”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发生改变的是,筹集和投入学校日常运行所需经费由“国家”转移到承办者身上,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因此,“国有民办”可以成为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形式和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走向。  

  目前,“国有民办”办学体制改革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国有民办”制学校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定历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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