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9月1日开始实施。8月31日,市教委主任张伟江就上海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内容及意义。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界定了民办教育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明确了各有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提出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九项措施等。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是在原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中外合作办学规范的全面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我国加入WTO背景下制定的,它与我国对教育服务承诺相衔接,一方面保障国家教育主权,另一方面扩大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并突出了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和中外合作办学正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和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形成民办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推动我国教育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重要作用。
问:上海在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方面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上海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已有10年,民办教育已经成为上海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本市民办小学在校生占同阶段学生总数的8%、初中生占同阶段学生总数的11%、高中阶段学生占普通高中的22%左右。截至今年7月1日,全国经正式批准的民办高等院校共有167所,其中上海14所。至去年,本市民办高校在校生共2.5万人,约占全市普通高校在校生的7.5%。全市还有各级各类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1200多个,每年在校生人次达200万左右。中外合作办学自1991年审批设立首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来,目前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02个,涵盖学前、中等、高等、职业技术、成人教育等领域,涉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18个国家和地区,10年来共输送8万多各级各类专业人才。
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不仅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需求总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选择性需求,促进教育事业的百花齐放;不仅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和国外教育资源,更有利于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的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这对教育事业无疑是一个更深层次的推动。
问:上海在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方面有何举措?
答:我们要认真组织学习,为一法一规的实施做好思想准备,使全社会更加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用法律精神协调利益关系,统一思想行为,为民办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外部环境。同时,我们依照法制统一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对市教委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凡有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一律予以废止和修订,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进行相应清理。社会上可能对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问题、税收优惠等问题比较关心,对此国家正在加紧研究制定实施条例与细则,地方将依照国家规定实施。
问: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之时,你对教育系统有什么意见要求?
答: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教育发展,维护教育环境。《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在全面确定政府管理职责的同时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政府渎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的管理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一法一规的实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依照法律规范给民办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积极鼓励学校探索创新,同时切实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宏观调控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二,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其举办者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与依法办学。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学校的所需办学资金和教学设施设备,保障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要依法明确并承担办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下勇于探索和实践,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保证质量、形成特色、注重品牌。要依法建立和理顺学校决策机构与管理机制、监督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教学、财务、学生管理等制度,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民主管理,为建立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作出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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