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政策支持规范民办高校发展
民办高校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教师享同等待遇
鼓励公办高校派遣干部、教师到民办高校挂职或任教,经过所在高校同意到民办高校工作的,其高校教师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享受公办高校教职工退休待遇;鼓励高校教师在公办和民办高校之间合理流动,其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累计计算。这是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
福建规定,在民办高校任教的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已在政府指定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民办高校教职工,工作变动时,教龄、工龄连续计算。鼓励民办高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当地保障房保障条件的民办高校教职工,应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福建要求各民办高校参照当地公办高校教职工现行工资标准,制定本校教职工工资标准,并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学费收入、办学结余挂钩,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民办高校必须保障教职工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此外,福建还将民办高校教师纳入省高校教师各类培养培训专项计划,分期、分批对民办高校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轮训,加大辅导员培训力度,辅导员专项培训和辅导员岗位津贴与公办高校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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