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对民办教育促进与规范并重,健全完善分类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原则,落实党的工作与民办学校发展,同步谋划、同步设置、同步开展。
《实施意见》明确,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实施意见》与《管理办法》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上海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终止时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和终止时的剩余财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章程等工作,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高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他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过渡手续。
《实施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上海对民办教育落实教师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同时,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