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关系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师生关系形态的构成因素多而且复杂,其中教师的直接或间接行为是主要因素。
教师行为可以分为教师学校行为(包括教育行为、教学行为、管理行为等)、教师家庭行为、教师社会行为等。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传统意义上教师形象的写照,也是对教师行为一种道义上的要求,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显然,新时代教师的行为要求需要新的内涵。
一、教师不规范行为的具体表现1.教师的消极行为。教师的消极行为主要由非健康或者亚健康的精神状态引发而来,与教师个人的成长环境、生活经历有关。对生活缺乏热情、对党与国家缺少信心,思想认识激进、偏激甚至消极,个人理想及社会理想模糊,理想色彩及完美色彩浓重。反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校的制度、活动缺乏正确认识,执行上打折扣或者有应付、拖拉之嫌。具体表现为懒散、被动、效率低等。客观上对学生起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
2.教师的不道德行为。首先表现在对学生思想的侵犯方面,即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行为,使教坛成为阐述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舞台,课堂成为个人自由思想出售的市场。个别教师利用学生的不成熟心理,传播异化理论甚至歪理学说以满足部分学生好奇、猎奇心理。表面上似乎增强了学生对社会、人生的"感性认识"。实质上,"感性认识"是片面的、不客观的,甚至是不科学的、不实际的。面对教师"兜售"的"实在"观念,学生或主观积极接受,或客观被动接受,或无所适从,冲击和压力很大。
其次表现在对学生精神上的压迫方面。部分教师出于维护集体荣誉、完善个人形象等"良好"动机强迫学生按照他的思维去想、去做。如把个人未竟的理想强加于学生;利用学生的心理与学生进行非正常甚至不正当交往及情感交流,强迫学生做不愿意做的事情,甚至不道德违法的事情。
3.教师侵权行为。多数教师的侵权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由于社会、家庭以及教师本人对教育法、教师法等认识不足,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尚需进一步完善等原因,教育的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严重存在。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受教育权。听课、参加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是学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均有明确规定。但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甚至还很普遍,如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因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等。
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但某些教师常常以一种"良好"的动机导致人格侵权行为。
身体健康权。学生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有时也会受到侵害。如直接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
人身自由权。学生的人身自由同样受法律保障,而事实上,教师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无故拖堂;限制学生正当活动;非法搜查等。
隐私权。如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家庭隐私及成绩排行、日常发现等。
财产权。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变相向学生索礼索物等。
选举权。大学生甚至中小学生都应有民主权利,特别是年满18岁的大学生,应该具有法律赋予的选举等权利。班委会、党团支部或者其它社团组织的建立都应该遵照有关法律或规章制度执行。但校园中剥夺、限制学生选举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教师不规范行为是师生关系不平等的直接原因教师的行为是师生关系的主要构件,不平等师生关系的形成及其发展与教师的不规范行为直接有关。教育教学行为的不规范,导致师生关系的不够和谐、民主,总之是不平等的,教师的不规范行为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戗害了教育的本质精神,导致师生关系、家长与教师关系、家长与学校关系的恶化,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社会形象,教师违法行为也是造成学生流失、软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导致的纠纷会使学校、教育行政机关、治安管理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投入必要的精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管理资源的付出量。教育的负效益问题、低效率问题等已经越来越突出了。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家庭,包括家长、学生多数开始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的效果存有一定的疑义,但同时对多数教师的教育教学动机又表示理解,甚至"包容",一定意义上因此"纵容"了教育不规范行为的不断发生及"事故"的增多。
任何教育动机,及其实施的教育教学行为都应产生正效应或者朝其发展,如果产生了负效应,都必须从法律、纪律、道德、人格、良心,从教师的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找根源并解决问题,从而形成科学健康的教育教学行为机制。教师行为是师生关系形成过程中众多因素的集中体现。包括教育的历史和现状,社会的教育期望值,家庭的教育观,学生接受教育的动机、心态等。尊师重教的传统、教育的长期繁荣及乐观未来、教育的"独裁"、社会对教育的高期望值、物质主义及工具主义的盛行等等,都是目前或今后一定时期师生关系不平等的因素。
我国的教育体制还是"独裁"式的,相对死板,教育直接指向受教育者的成长及成功。家庭望子成龙,社会寄予厚望。学生因长期被动接受教育而形成习惯,表现为无奈、无助的情绪。许多家庭包括学生个体的共识是,无论如何,教师能灌输给孩子(自己)考重点高中、考大学的资本--知识。
实事求是讲,中国的教育是落后的,刚刚开始解决教育本质的认识问题,尝试进行素质教育、终身教育。这与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我们衷心希望教育包括基础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积极推动,唯此才能体现科教兴国的本意。
三、平等师生关系的理想教师的行为将受到越来越清晰的引导及制约,包括法律、道德及个人信念等,教师也越来越感受到来自社会、家庭、学校特别是学生的各种压力。适龄儿童、少年及青年对教育具有选择权,他们已经认识到并开始行使这一权利,在知识经济、素质教育的环境下,教育将被赋予全新的理念,学校的服务职能会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将实现由不平等或者不够平等向比较平等或者平等转化。平等的师生关系符合人性,是教育的本质要求。
21世纪是人类继续发展、人性复归的世纪,平等也应是21世纪师生关系的核心。教师与学生只是知识的先知者与后知者,不存在卑尊关系,人格各自独立。学生一样有丰富的内心世界及独特的情感表达方式,教师必须理解、尊重学生。
素质教育是迎接知识经济、信息时代最强有力的法码,它将全面解决教育的本质问题。教育体制科学化、办学机制系统化、基础教育素质化、高等教育普及化的趋势都使得教育与世界、教育与社会、与市场、与家庭、与人本身越来越接近了。教育出现了可选择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支持及更广泛的社会认同。教师的职业越来越受到尊重,层次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将在有效制约下越来越规范。学生明确了自身的权利,开始尝试着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学生是人,是发展中的人,不是手段、工具、条件;教师是为政府、阶级服务的,更应为学生个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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