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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因特网教育信息资源
2001-12-10    肖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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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因特网的出现使信息传递的速度、质量和范围都发生了质的变化,而利用因特冈必须尊重知识产权,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规。本文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教育界利用因特网信息资源的方法、网上教育信息资源的参引格式三方面详细探讨了因特网教育资源利用的一些问题。旨在使作者、版权人、教育界信息用户和整个社会建立一种平衡的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有利于体现因特网时代知识的价值。

  因特网作为一个巨大的信息资源库,它所提供的浩如烟海的各种信息最为丰富、最为快捷、最为人看好前途。从因特网上直接获取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一种习惯。对于从事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来说,更是越来越意识到从网上获得信息资料的重要性,因为教育已经不再是仅仅是为把过去的人类文明传递给下一代,而是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

  因特网的出现使信息传递的速度、质量和范围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它不但优化了信息环境,而且使信息本身增值,因特网所能提供的查询、统计、分析、排序、检索等功能,使原本要人脑承担的一部分信息处理任务由网络本身来完成,就增加了出版信息的价值,增强了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与时效性,也就使以保护印刷资源为主的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受到高速信息网络流通和信息传播全球自由化的冲击。

  现代社会是一个市场化的社会,人们在考虑某种事物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得不考虑其经济效益,所以不会有大多“免费的午餐”,利用因特网必须尊重知识产权,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规。

  因特网上的信息资源十分丰富,它主要包括两大类信息:一类是随意共享的公众信息,一类是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使用时带有一定的版权要求。由于因特网是一个极为松散的网络,它没有专门的中央机构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规划,其特点是自由连接、自由发布信息、自由扩展、自由增加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因此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是人们首先想到的问题,对于该信息是不是受到版权保护则是许多人不愿意设想的问题。然而,作为信息用户,尊重版权人的劳动和劳动成果是十分有必要的。况且,信息用户的劳动成果或许也会转化为受到版权保护的信息,也渴望得到人们的尊重。

  从另一角度讲,“版权法的首要目的并不是回报作者们的劳动,而是促进科学和有用艺术的进步。为此目的,版权法一方面保障作者们对他们的创造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鼓励其他人不受限制地在此著作所表达的思想基础上进行再创作。”

  因此,对教育界的教育工作者而言,如何寻找信息共享与尊重版权之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回顾版权产生的历史可以发现,“版权是私有制的产物,它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技术的发展(即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二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印刷出版物即各种智力劳动成果商品化)。”事实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是在作者、出版人、版权人和整个社会自由地进行思想交流的需求之间建立一种平衡。版权立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保护作者著作权,使之可以从图书发行中获得利润,激励更多的作者多出书、出好书,最终促进公众有机会学习更多新知识。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创造,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目标的产权法保护的是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是指有一定表现力的信息,主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作品、哑剧、舞蹈、绘图、雕塑作品、音像制品、录音、建筑等。这些信息往往表达一定的主题,当原创的它们被固定或表现于在一定的物体上,比方说纸张、舞台、土地等,就直接受到版权的保护。

  在网络上,受到保护的项目除了包括新闻故事、软件、小说、图象等,还包括与计算机相关的一些内容,如网页、ASCII文件、电子邮件内容、网络留言、声音文件、Photoshop文件、可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程序列表等。例如:一张网页制作出来并以超文本的形式存储下来就受到版权保护。

  当然,在因特网上还有许许多多公众信息,这些信息由于各种原因不受版权保护,使用这些信息不需要获得批准。公众信息一般有如下特点:①本身不受版权保护的项目,如:想法、事实、话题、命名、短语、空白表格等。②不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如在美国,凡是1978年以前出版的未再声明版权的作品被认为是公众信息。通常凡在1964年以前出版的版权人未再声明版权的作品可以被自由使用。③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如在美国,初版在75年之前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④政府文件。⑤其他一些版权人主动放弃版权的作品。

  总之,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的主要特点体现为它们个有表现力和原创性,以固定的载体传达意义,是版权人创造力和智慧的结晶。

  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定完善的国际通行的因特网资源利用标准,但专家对利用资源的具体方法还是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特别是信息大国美国在1998年10月由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数字千年法案”(Tb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1998)。目前这个法案是迄今比较具体的规定利用因特网资源的方法的一个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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